-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市立體育場(以下簡稱本場)場 地之管理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場場地如左: (一)田徑場。(二)網球場。(三)棒球場。(四)中山足球場。 (五)臺北體育館,(六)東門、建成、景美游泳池。(七)百齡運 動場。(八)其他有關之運動場地。
- 三、各機關學校、團體、公司、法人借用本場各場地舉辦全民體育、社教 活動,其內容符合左列情形者,得依本管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一)與場地設置目的相同之體育活動。 (二)具有教育性、訓練性、比賽性、測驗性、觀賞性、休閒性之社教、 文化、育樂活動。 (三)經政府機關核准之集會典禮活動。
- 四、使用時間規定如左: (一)田徑場:六時至二十二時。 (二)網球場:六時至二十二時(十月至二月至二十一時),每週一整修 場地,不對外開放。 (三)棒球場:依申請使用時間開放。 (四)中山足球場:六時至八時,十六時至十八時,週六十二時至十八時 ,週日六時至十八時,此時段供一般民眾使用。 運動比賽活動依申請使用時間開放。 (五)臺北體育館:六時至二十二時(十月至二月至二十一時),每週一 整修場地,不對外開放。 (六)游泳池:八時至十一時三十分,十三時至十六時三十分,十八時至 二十一時,東門游泳池加開六時至七時三十分,每年五月一日至九 月三十日開放,每週一整修場地,不對外開放。 (七)百齡運動場:係開放式,不受時間之限制,申請借用者優先使用。 本場得依實際需要調整使用時間。
- 五、場地之預訂於六個月內有效,預訂時應繳訂金新臺幣伍仟元,但至遲 須在使用日期前一個月辦理申請。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 1. 活動實施辦法。2.有關機關核准之公函。3.活動計畫書:含使用場地 範圍、舞台設計圖、安全維護計畫、演出節目表、入場券數量分配、 活動程序表等有關資料。4.賽程表或秩序冊。經本場同意後,須預繳 保證金及場地使用費後,始得使用。
- 六、場地預定之後,如中途放棄使用,除保證金外,已繳之費用概不退還 ,所收費用依規定解繳市庫。但本場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時 ,得通知借用單位改期,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借 用單位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 七、場地預定後,如無法如期使用,應交回本場另行處理,不得私自轉讓 。
- 八、借用單位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設備、場地內外秩序、公共安全及 環境衛生之維護,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場地使用後一日內恢 復原狀交還本場。如有損毀應負賠償修護責任,如於一週內未修復, 本場得逕行修復,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不足時由本場追償之,並取 消爾後借用之權利。
- 九、場地使用保證金、收費標準,由本場簽報教育局轉陳本府核備之,修 正時亦同。 (一)保證金於活動結束而無損壞場地、設施、器材及繳清場地使用費後 無息退還。 (二)場地使用費依會計程序解繳市庫。
- 十、使用本場舉辦活動,如出售入場券,其入場券由申請人依法完成程序 後,將券樣送交本場備查,入場人數不得超過左列之規定。 (一)田徑場:二萬人。 (二)棒球場:一萬二千人。 (三)網球場:一千二百人。 (四)中山足球場:二萬人。 (五)臺北體育館: 1.球館部分: (1)一樓二千三百人(固定座八百三十人)。 (2)二、三樓各八百三十人。 2.行政樓部分: (1)二樓會議室三十六人。 (2)三樓視聽中心二百人。 (3)四樓韻律中心二十五人。 (4)五樓健身房三十人。 (5)六樓圖書室四十人。 (6)七樓桌球室二十四人。
- 十一、 (一)借用單位未經同意,不得在本場四週擅自設售票所、販賣攤位、 張貼海報、宣傳標語、廣告及錄影轉播。 (二)借用手續未完備前,不得在各傳播媒體、宣傳海報發佈使用場地 名稱。
- 十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或延期使用本場場地。 (一)舉辦之活動或演出之節目違反基本國策或政府法令規定,經有關 單位制止者。 (二)中央機關或本府急需使用者。 (三)空襲或有其他緊急災變者。 (四)活動項目變更者。 (五)天候不良或設備缺損,經本場認為不宜用使用者。
- 十三、非體育活動經核准出借使用時另訂契約,並依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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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5-06-3003
臺北市立體育場場地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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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4 年 07 月 31 日
中華民國84年7月3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4)北市教五字第40902號函修正全文13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