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5-06-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4 年 1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84年11月1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4)北市教五字第52625號函修正
  •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市立體育場 (以下簡稱本場) 場 地之管理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 二 本場場地如左: (一) 田徑場, (二) 網球場, (三) 棒球場, (四) 中山足球場, (五) 綜合體育館, (六) 東門、建成、景美游泳池, (七) 百齡運動場, (八) 其他有關之運動場地。
  • 三 各機關學校、團體、公司、法人借本場各場地舉辦全民體育、社教活 動,其內容符合左列情形者,得依本管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一) 與場地設置目的相同之體育活動。 (二) 具有教育性、訓練性、比賽性、測驗性、觀賞性、休閒性之社教、 文化、育樂活動。 (三) 經政府機關核准之集會典禮活動。
  • 四 使用時間規定如左: (一) 田徑場:六時至二十二時。 (二) 網球場:六時至二十二時 (十月至二月至二十一時) 。 (三) 棒球場:依申請使用時間開放。 (四) 中出足球場:六時至八時,十六時至十八時,週六十二時至十八時 ,週日六時至十八時,此時段供一般民眾使用。 (五) 綜合體育館:六時至二十二時 (十月至二月至二十一時) (六) 游泳池:八時至十一時三十分,十三時至十六時三十分,十八時至 二十一時,東門游泳池加開六時至七時三十分,每年五月一日至九 月三十日開放,每週一休池。 (七) 百齡運動場:係開放式,不受時間之限制,申請借用優先使用。
  • 五 場地之預訂於六個月內有效,預訂時應繳訂金新台幣五仟元,但至遲 須在使用日期前一個月辦理申請。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①活 動實施辦法,②有關機關核准之公函,③活動計畫書:含使用場地範 圍、舞台設計圖、安全維護計畫、演出節目表、入場券數量分配、活 動程序表等有關資料。④賽程表或秩序冊。經本場同意後,須預繳保 證金及場地使用費後,始得使用。
  • 六 場地預定之後,如中途放棄使用,除保證金外,已繳之費用概不退還 ,所收費用依規定解繳市庫。但本場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時 ,得通知借用單位改期,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借 用單位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 七 場地預定後,如無法如期使用,應交回本場另行處理,不得私自轉讓 。
  • 八 借用單位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設備、場地內外秩序,公共安全及 環境衛生之維護,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場地使用後一日內恢 復原狀交還本場。如有損毀,應負賠償修護責任,如於一週內未修復 ,本場得逕行修復,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不足時由本場追償之。
  • 九 場地使用保證金、收費標準,由本場簽報教育局轉陳本府核備之,修 正時亦同。 (一) 保證金於活動結束而無損壞場地、設施、器材及繳清場地使用費後 無息退還。 (二) 場地使用費依會計程序解繳市庫。
  • 十 使用本場舉辦活動,如出售入場券,其入場券由申請人依法完成程序 後,將券樣送交本場備查,入場人數不得超過左列之規定。 (一) 田徑場:二萬二千五百人 (東區六千五百人,西區三千人,南區六 千五百人,北區六千五百人) 。 (二) 棒球場:一萬二千人 (內野五千六百人,外野六千四百人) (三) 網球場:一千九百人 (特區四百人,看台一千五百人) (四) 中山足球場:二萬人,各區五千人。 (五) 綜合體育館: 1 球館部分: (1) 一樓三千人, (固定座一千二百人) ,二、三樓各二千五百人 (固定座一千三百人) 。 2 行政樓部分: (1) 二樓大會議室一百十一人,小會議室二十五人。 (2) 三樓視聽教室二百人。 (3) 四樓健身房三十人 (4) 五樓韻律中心二十五人。
  • 一一 (一) 借用單位未經同意,不得在本場四週擅自設售票所、販賣攤位、 張貼海報、宣傳標語、廣告等。 (二) 借用單位借用手續未完備前,不得在各傳播媒體、宣傳海報發佈 使用場地名稱。
  • 十二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或延期使用本場場地。 (一) 舉辦之活動或演出之節目違反基本國策或政府法令規定,經有關 單位制止者。 (二) 中央機關或本府急需使用者。 (三) 空襲或有其他緊急災變者。 (四) 活動項目變更者。 (五) 天候不良或設備缺損,經本場認為不宜用使用者。
  • 十三 非體育活動經核准出借使用時另訂契約,並依約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