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為加強臺北市立體育場(以下簡稱本場)場地使用管理,特訂 定本要點。
- 本場場地如下: 一、田徑場。 二、網球場。 三、中山足球場。 四、臺北體育館。 五、各區市民運動中心。 六、東門、景美游泳池。 七、百齡運動場。 八、大佳、迎風河濱公園。 九、新生棒球場。 十、天母運動公園(含棒球場、多用途廣場、網球場、小劇場、及其他休 閒運動設施)。 十一、其他有關之運動場地。
- 凡使用本場場地舉辦體育、社教、藝文、集會及展演活動,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應依本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 本場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件。 本場有售票之場地,對本市市民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與身心障礙者憑證免費 ,未滿十八歲市民得依規定憑證購買優待票。
- 本場場地使用時間規定如下,但本場得依實際需要調整使用時間: 一、田徑場:五時至二十二時。 二、網球場:五時至二十二時。 三、中山足球場:五時至二十二時。 四、臺北體育館:五時至二十二時。 五、各區市民運動中心:五時至二十二時。 六、游泳池:六時至八時,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十三時至十六時三十分 ,十七時至二十一時三十分。每年五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開放,每 週一休池。 七、百齡運動場:全日開放,申請借用者優先使用。 八、大佳運動場:全日開放,申請借用者優先使用。 九、新生棒球場:申請使用時間開放。 十、天母運動公園:全日開放(棒球場:專供棒球比賽使用,須專案申請 核定,依核定時間使用;網球場:五時至二十二時)。
- 使用本場場地辦理活動者(除演唱會外),須於一年內向本場提出申請, 核定後繳交訂金新臺幣一萬元及場地使用保證金,依申請先後順序核定, 並簽訂使用契約書,依約辦理。 使用本場場地若有損害場地設施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本場得拒絕提 供使用。
- 本場之田徑場提供辦理演唱會,每個月以一次為限,中山足球場每個月以 二次為限,但經本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申請辦理演唱會單位,應於一年前提出,同時繳交履約保證金百分之十, 但一年前無人申請時,本場得依申請先後順序核定使用單位。 依前項規定,一年前同一月份有多個單位申請,以公開競標方式決定使用 單位;有二個單位以上申請辦理同一節目,則以與演唱者簽約確定者為使 用單位。 經核定之使用單位,應與本場簽訂使用契約書,依約辦理。
- 使用本場場地辦理演唱會之單位,應於使用日期十四日前,檢附有關機關 核准公函、活動計畫書(含使用場地範圍、舞台設計圖、安全維護計畫、 入場券數量分配表、活動程序表、活動前準備至活動後復原期間之意外保 險契約書及環境清潔契約書)提供審查,經本場同意並完成繳交場地使用 保證金及場地使用費,方可使用該場地。
- 前項使用契約書範本,由本場訂定陳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定後實施。
- 場地預訂後,除不可抗力或不歸責於申請者之因素外,無法如期使用時, 應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場延期,不得私自轉讓。前項延期使用,以一 次為限,並不得侵害已核定使用者之權益。逾期通知者,視同放棄使用, 其已繳之訂金或履約保證金,依規定解繳市庫。
- 使用單位在活動期間內,應負責場地設備、場內外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 衛生之維護,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場地使用後應依約定期限內回 復原狀交還本場,逾期未回復原狀者,本場得逕行處理,所需費用由場地 使用保證金中扣除,不足時由本場追償之,於未清償費用前,不予借用本 場相關場地。
- 使用本場舉辦活動,如出售入場券,其入場券由申請者依法完成作業程序 後,將券樣送交本場備查,入場人數不得超過下列之規定: 一、田徑場:四萬人(含看台人數二萬人) 二、臺北網球場:一千五百人(含看台人數一千二百人) 三、中山足球場:四萬人(含看台人數二萬人) 四、臺北體育館: (一)球館一樓:二千三百人(含看台人數八百三十人) (二)球館二、三樓:一千五百人(含看台人數八百三十人) 五、天母運動公園棒球場:看台人數一萬人。 六、各區運動中心(依各區運動中心使用須知辦理)。
- 使用單位應依下列規定繳交費用: 一、繳費: 使用單位須於接到繳款通知單十四日內繳清各項費用。若逾期未繳清 ,本場得逕自訂金、場地使用保證金中扣除。不足之金額自繳費期限 屆滿之次日起至繳清費用之日止,按日計收違約金。費用未清償前, 不予借用本場之各場地,必要時並通知各主管機關,予以停止申請舉 辦類似活動。 二、繳交完稅證明: (一)使用單位使用場地如係舉辦售票活動須於活動結束後十四日內需持 臺北市完稅證明送交本場,以資開立繳款通知單。但演唱會不在此 限。 (二)逾期繳交未滿三十日者,按日計收違約金。 (三)逾三十日以上未繳交者,依票券全額計算場地使用費。 三、違約金: (一)每日以應繳各項費用總額之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 (二)違約金總額最高以應繳各項費用總額十分之一為限。
- 使用單位未經本場同意,在使用場地四周擅自設置販賣攤位、廣告及錄影 轉播者,依違約規定辦理。
- 本場如有公共安全、緊急避難、天災或人力不可抗拒之特殊需要必須收回 場地者,得通知使用單位改期,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 使用單位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使用單位應即停止使用本場場地,並依違約規定辦理。 一、舉辦之活動或演出之情節違反政府法令規定,經有關單位制止者。 二、活動內容與原申請使用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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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5-06-3003
臺北市立體育場場地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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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3 年 0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3年1月2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3)北市教七字第09330618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