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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9-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09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體字第09536991100號函發布廢止
  •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獎勵本市優秀運動選手及教練提高運 動水準,特訂定台北市體育獎助金發給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
  • 二 本要點所稱優秀運動選手及教練,係指各級學校業餘運動選手。及指 導該優秀運動選手之教練,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 本市立大專院校參加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運動會及大專盃錦標賽,獲 得前三名或破大會紀錄者。 (二) 代表本市參加臺灣區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前三名或破大會紀錄者 。 (三) 經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定代表本市參加臺灣區中等學校運動會以外 ,教育部指定輔導升學之全國性錦標賽,且有八單位以上組隊參加 ,獲得前三名或破大會紀錄者。 (四) 經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定代表本市參加臺灣區國小單項運動競賽, 且有八位以上參加,獲得前三名或破大會紀錄者。 (五) 參加本市中等學校運動會、國民小學運動會,破大會紀錄者。
  • 三 本獎助金核發標準如左: (一) 個人部分: 1 合於二 (一) (二) (三) (四) 者,破大會紀錄者新台幣 (以 下同) 二一、○○○元,第一名一五、○○○元,第二名一二、 ○○○元。第三名九、○○○元。 2 合於二 (五) 者:一五、○○○元。 (二) 團體部分:以該項目法定參加比賽人數乘以個人獎助標準百分之五 十發給。 (三) 教練部分: 1 指導個人部分: (1) 指導之運動選手,合於二 (一) (二) (三) (四) 者:破大 會紀錄者七、○○○元,第一名五、○○○元,第二名四、○ ○○元,第三名三、○○○元。 (2) 指導之運動選手,合於二 (五) 者:四、○○○元。 2 指導團體部分:以該項目法定參加比賽人數乘以教練個人獎助標 準額發給。
  • 四 比賽項目有個人紀錄者以個人申請,無個人紀錄者以團體申請,每項 運動以最高獎助標準額申請,不得重複,並應於比賽結束後一個月內 提出申請。
  • 五 合於給獎標準者如有違背運動道德情事,審查時得不予通過,其已給 獎者得予撤銷並追回獎助金。
  • 六 本獎助學金由本府教育局審查後核發。
  • 七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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