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體育團 體,積極培訓優秀運動選手及辦理各項體育活動,以提昇運動水準, 充實市民生活品質,特訂定台北市體育績優團體獎勵金實施要點(以 下簡稱本要點)。
- 二 本要點所稱體育績優團體,係指本市體育會督導及經評估會務正常之 各單項運動委員會,最近一年內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單項運動委員會實際輔導本市運動選手參加臺灣區運動會: 1 獲得球類團體錦標或競賽種類金牌數前三名,依名次順序發獎勵 金第一名十八萬元、第二名十二萬元、第三名五萬元。 2 合於前項競賽連續獲得第一名者,除原頒獎勵外,另核發連勝獎 勵金,獎勵標準如下:連勝二次者,每次核發新台幣五萬元,爾 後依次遞增。 (二)單項運動委員會辦理本市單項運動競賽,若有績效者,得依實際需 要酌情核予補助。 上開活動舉辦期間,本府教育局、台北市體育會得不定期派員實地輔 導考評。
- 三 本要點二之(一)之獎勵金由本府教育局依據當年參加臺灣區運動會 之大會成績召開審查會審查後頒發。 本要點二之(二)之補助,申請單位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及五月三 十一日前造送申請書、成績證明文件或年度工作計畫、成果報告、活 動照片等資料,依規定程序報台北市體育會彙整轉本府教育局,逾期 視同放棄論。
- 四 申請獎勵及補助案件,依其性質,由本府教育局邀集有關單位審核核 定;核發之經費使用範圍以辦理體育活動,充實運動器材,獎勵優秀 運動教練及選手培訓營養費為限。
- 五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9-3004
臺北市體育績優團體獎勵金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7 年 07 月 09 日
中華民國87年7月9日臺北市政府(87)府教五字第87048540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獎勵體育績優團體實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體育績優團體獎勵金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