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發掘並選拔優秀運動人才,作有計畫之長期培育 ,代表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參加全國性及國際性體育活動,為本市及國家爭取榮譽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市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
- 三、本要點核定各校單項運動項目方式如下:依東、西、南、北四區,每區每項核定一至三 校負責各單項運動之訓練,各單項由本局每年定期依各申請學校之實際狀況核定後公布 。
- 四、本要點選訓對象如下: (一)各校平日體育教學及校內各項運動競賽中所發掘之優秀選手。 (二)各級運動會所發掘之優秀選手。 (三)各單項運動委員會舉辦競賽時所發掘之優秀選手。
- 五、本要點推展方式如下: (一)各校除應注重體育正課教學外,並應輔導學生選定適合其體能之運動項目,經常 予以訓練。 (二)各校應配合學校環境,遴選具有運動潛能之學生,選擇單項運動,長期培養並加 強重點訓練。 (三)各校對本市所舉辦之各有關單項運動競賽應率先組隊參加。 (四)代表本市參加臺灣區(全國性)或國際性之運動競賽,本局得編列經費補助其組 隊參加。
- 六、選手之培育與管理方式如下: (一)各校應於每年四月,就重點項目擬定次學年度訓練實施計畫報本局審查,並於學 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就實施情況詳加檢討,並將檢討結果及改進意見一併函報 本局備查。 (二)訓練內容、比賽計畫及選手體能之增進等方面,須有周詳之計畫。
-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本局核定之重點學校加強充實器材場地設備及訓練比賽等費用,得由各校於相關 經費項下,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二)各校除積極辦理本局核定之重點要項目外,並應另擇一至二項運動項目,加強推 展,實施本要點所需經費,得由各校於校內相關經費項下支應;如有不足,則得 由本局編列之年度預算中補助。 (三)各校可接受民間團體或後援會之經費補助,惟不得募捐,且所有外界提供之經費 應按會計手續辦理並徵信。
- 八、本要點之考核方式如下: (一)各校對表現優異學生之考核及獎勵辦法由學校自定。 (二)指導訓練選手成績卓越者,由其服務學校列舉事實函報本局敘獎。 (三)各校實施情況,由本局隨時派員督導,並列為學校重要考核項目之一。 (四)發展運動專項學校,如辦理績效不彰,本局得視實際需要另行選擇適當學校辦理 。 (五)私立學校辦理績優者,除由該校獎勵有功人員外,並得報本局審查後給與專案補 助獎勵。 (六)各校除每學年度均應組隊報名參加本市中小學運動會外,並需組隊參加本局舉辦 之其他運動競賽或聯賽至少二項(設有游泳池、網球場者應優先組隊參加該二項 運動競賽)。如未依此規定辦理者,由本局議處。以上組隊統計以學生組為準, 每學年度至少參加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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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9-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5)北市教體字第095392229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