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教育部68.7.7臺體字第一八八三二號函頒長期培育中小學優秀運動人才實施要點 。
- 二、目的: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發掘並選拔優秀運動人才,作有計畫之長 期培育,以提高其體能與技能,並給予必要之協助,俾能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性及國際性 體育活動,為本市及國家爭取榮譽。
- 三、實施要項: (一)核定學校:依據部頒要點四之二規定,並參酌本市各校之客觀條件,依東、西、 南、北四區,每區每項核定一至三校負責各單項運動之訓練,名單項由本局每年 定期依各申請學校之實際狀況核定後公布。 (二)選訓對象: 1.各校平日體育教學及校內各項運動競賽中所發掘之優秀選手。 2.各級運動會所發掘之優秀選手。 3.各單項運動委員會舉辦競賽時所發掘之優秀選手。 (三)推展方式: 1.各校除應注重體育正課教學外,並應輔導學生選定適合其體能之運動項目,經 常予以訓練。 2.各校應配合學校環境,遴選具有運動潛能之學生,選擇單項運動,長期培養並 加強重點訓練。 3.各校對本市所舉辦之各有關單項運動競賽應率先組隊參加。 4.代表本市參加臺灣區(全國性)或國際性之運動競賽,本局得編列經費補助其 組隊參加。 (四)選手之培育與管理: 1.各校應於每年四月,就重點項目擬定次學年度訓練實施計畫報本局審查,並於 學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就實施情況詳加檢討,並將檢討結果及改進意見一併 函報本局備查。 2.訓練內容、比賽計畫及選手體能之增進等方面,須有週詳之設計。
- 四、經費: (一)本局核定之重點學校加強充實器材場地設備及訓練比賽等費用,得由各校於相關 經費項下,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二)各校除積極辦理本局核定之重點要項目外,並應另擇一至二項運動項目,加強推 展,實施本案所需經費,得由各校於相關經費項下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三)各校可接受民間團體或後援會之經費補助,惟不得募捐,且所有外界支援之經費 應按會計手續辦理並徵信。 (四)本局每學年度舉辦之各單項運動競賽,獲得學生團體各組前三名者,依名次順序 頒發各校獎勵金一萬元、七千元、五千元。 (五)參加臺灣區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各項團體錦標前三名者,依名次順序頒發各校獎勵 金八萬元、五萬元、三萬元。 (六)參加全國性錦標賽(經教育部核定為輔導升學比賽且臺灣區中等學校運動會未設 項目者),獲各項團體錦標前三名者,依名次順序分發各校獎勵金八萬元、五萬 元、三萬元。本項獎勵不含聯賽,每項運動限申請一次。 本獎勵金用途,以器材費、運動員營養費、教練指導費為限,各校體育委員會負 責決定獎勵金運用方式。
- 五、考核: (一)各校對表現優異學生之考核及獎勵辦法由學校自訂。 (二)各校實施情況,由本局隨時派員督導,並列為學校重要考核項目之一。 (三)對指導訓練成績卓越者,由其服務學校列舉事實函報本局敘獎。 (四)發展運動專項學校,如辦理績效不彰,將視實際需要另行選擇適當學校辦理。 (五)私立學校辦理績優者,除由該校獎勵有功人員外,得報本局審查後予以專案補助 獎勵。 (六)各校除每學年度均應組隊報名參加本市中小學運動會外,並須組隊參加本局舉辦 之其他運動競賽或聯賽至少二項(設有游泳池、網球場者應優先組隊參加該二項 運動競賽)。若未依此規定辦理者,由本局議處。以上組隊統計以學生組為準, 每學年度至少參加三項。
-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七、本要點經本局核准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9-2001
臺北市長期培育中小學優秀運動人才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3 年 10 月 12 日
中華民國83年10月1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3)北市教五字第83066555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