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為落實本市各級學校體育教學及活動,提昇運動風氣,增強學生體能,鍛鍊健全 身心,促進五育均衡發展。
- 二、實施對象:本市公私立各級學校。
- 三、實施原則: (一)系統規劃體育教材,實施單元教學,指導學生發展運動技能,提高運動興趣,以 培養終生運動習慣。 (二)進行個別化評量,提昇學生學習興趣與效果。 (三)擬定計畫成立校隊及體育性社團,對有興趣、有潛能的學生加強指導,以長期培 育優秀運動人才。 (四)擬定班際及校際體育活動計畫,積極參與各項運動比賽,以提倡運動風氣。
- 四、實施方式: (一)行政措施: 1.各校設置體育委員會,由各處室主任、教師代表及全體體育教師組成,校長擔 任主任委員,體育組長(主任)兼任執行秘書,定期召開會議,以策劃與推動 及檢討全校體育工作: (1)學校體育教學計畫之擬訂,其內容如左: 1)各學年必授、選授項目的選定、時數之分配及調整。 2)制訂教材內容及教學進度。 3)制訂測驗方式及評量標準。 4)配合教學,統籌分配校內體育設施及運動場地。 5)配合教育主管機關之規定,規劃學生體能測驗,制訂班級及 學校常模,做為體育教學參考。 2.聘(派)合格體育教師擔任體育教學及推展全校體育之工作。 3.得申請聘用專任教練,加強培訓優秀運動人才。 (二)經費編列: 依據年度體育實施計畫,參照全校學生班級數編列體育經費預算。 (三)場地設施: 1.體育設備(含場地、器材、設備)應根據部頒各級學校設備標準之規定辦理。 2.訂定體育設備管理、維護及使用辦法,並指定專人負責。 3.加強運動安全措施,體育教師於授課前應檢視教學設備。 (四)教學活動: 1.體育課之分配、教材種類、教材內容、實施方法,應依部頒課程標準,依據學 校場地、師資、設備,按必授及選授科目表之規定選定教材,統編於各年級中 ,並將各年級每學期所授教材項目及時數,明確編入該校體育正課行事曆或計 畫中。並應加強左列各項措施: (1)具有優異運動潛能之學生,宜輔導其選修體育局另行編組加強訓練指導。 (2)體育課教學,應於單元教學前先慢跑運動場一圈以上,做為暖身運動,並鍛 鍊學生體能。 (3)體育常識之講授應系統化,其教材除課程標準所訂內容外,得配合季節、時 令和實際需要編訂之。 (4)遇天雨地濕或氣候不適合從事戶外運動時,應充分利用室內場地,從事適當 運動或講授體育常識絕對不得停課或改授其他課程。 (5)學校應指派體育教師定期參加運動傷害防護課程研習,體育組亦應備有簡易 運動傷害防護器材,教學及練習時,應特別注意學生安全,凡有受傷情事, 應立即送醫治療救護。 2.體育課之教學除原班授課外,如採取另行編班方式,應考慮學生之個別差異或 運動興趣,每班以不超過四十五人為原則。 3.體育課應由體育教師擔任授課,其排課方式,每班應避免兩節或兩日連接排課 。 4.各年級學生,除因身體障礙及生理狀況不適經醫師證明,並由學校核准後,得 免上體育課或指定參加其他和緩運動外,均須按時上體育課。 (六)學生成績考查: 體育成績考查,應兼顧形成性評量與總結性評量,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1.運動技能佔總分之百分之六十,各校應參照部編「運動技能測驗手冊」及實際 狀況編訂測驗方法及給分標準。 2.運動精神與學習態度佔總分百分之三十,除依據體育課之學習狀況外,並應依 學生參加課外體育活動之表現酌予加減分數。 3.體育常識佔總分百分之十,應根據教師平日講授之內容評量之。 4.體育成績不及格者,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七)教師在職進修: 1.應定期舉辦體育教學研究會,研討有關教學活動事宜。 2.應定期舉辦教師安全急求研習活動,研討有關運動傷害預防及急救處理之知識 與技能。 3.局辦研習活動應選派體育教師參加。研習結束,做成心得報告,提體育教學研 究會宣導。 4.單項協會或委員會舉辦與教學相關之訓練、規則、裁判等研習會,得遴派體育 教師參加。 (八)競賽活動: 1.每學年度應舉行全校性運動會乙次及班際體育競賽至少二項,無運動場之學校 ,應辦體育表演會。 2.各校除每學年度均應組隊報名參加大專或中小學運動會外,並須組隊參加大專 或本局主辦之其他運動競賽或聯賽至少二項,設有游泳池、網球場者應優先組 隊參加該二項運動競賽,以上組隊以學生組為準。 3.應選擇重點運動項目一項以上報局核備,並加強培訓工作,以長期培育優秀運 動選手。 (九)課外運動(補習學校除外): 1.每天均應實施早操及課間活動(高、國中得選擇一種實施),每次不得少於十 五分鐘,以學生全體參加為原則;其教材應配合季節、學校環境及學生體能編 訂,實施時應由導師、訓導人員及體育教師共負督導管理之責。 2.課外運動應切用課餘時間實施,必要時得與社團(分組或團體)活動配合實施 。課外運動之策劃、實施和管理,應由體育組與訓導處有關各組共同負責辦理 。 3.代表隊訓練,以利用課餘時間實施為原則。
- 五、督導考核: (一)由本局聘請專家學者及有關人員,組成督導考評小組。就各校實施情況,進行督 導訪視考評工作。 (二)督導考核內容包含以下各項: 1.各校有無召開體育委員會,切實擬定各項體育實施計畫。 2.學校體育教學計畫及實施情形。 3.學校辦理運動會或體育表演會之實施情形。 4.學校辦理早操及課間活動實施情形。 5.學校辦理班際體育競賽實施情形。 6.學校辦理有關體育之社團(聯課或團體)活動之實施情形。 7.學校參與各項校際運動競賽項目及成績。 8.選擇單項運動重點項目發展學校運動特色及長期培訓優秀運動人才之實施情形 。 9.運動場地器材及設備之管理維護及使用情形。 10.其他。 (三)本項工作列為本局督導工作項目,各校辦理績優或推行不力者,由考評小組列舉 事實辦理獎懲。
- 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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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0 年 11 月 06 日
中華民國80年11月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0)北市教五字第65897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