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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1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89年11月2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9)北市教人字第8928166800號函停止適用
  • 一、依照臺北市立體育專科學校組織規程第十七條之規定組織臺北市立體育專科學校教師評   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二、本會置委員七至九人,任期一年,由校長聘請具有教授資格之教務、訓導總務三處主任   及專任教授組成之,校長為主任委員,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參加   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三、本會置執行秘書,由人事室主任兼任,並置幹事一人,兼任辦理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   審事宜。
  • 四、本會於學校教師聘任升等及有關事項召開會議,並審議左列事項:   (一)有關升等之現任教師資格教學服務成績及學術研究著作,論文審議事項。   (二)本會須全體委員會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對於審議事項之表決,亦須以超過出      席委員半數以上者為通過。
  • 五、本會須全體委員會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對於審議事項之表決,亦須以超過出席委員 半數以上者為通過。
  • 六、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義務職,不另支津貼。
  • 七、本要點陳奉教育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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