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台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各級學 校所組織之體育團體及本市核准設立之體育團體申請出國,特訂定本 注意事項。
- 二 申請出國比賽、表演或訓練之學校體育團體,應由隸屬學校於出國前 三十日檢具相關資料函報本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教育局) 核辦。但學 校體育團體中有役男身分人員或申請赴大陸者及社會體育團體申請出 國;應於出國前四十五日檢具相關資料函報教育局轉陳教育部核辦。
- 三 申請出國之體育團體,應具有最近一年內曾參加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備有案之國內正式錦標賽或選拔賽且其成績符合左列資格之一 者: (一) 臺灣區運動會獲前六名者或臺灣區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前四名者。 (二) 省 (市) 以上正式錦標賽其參加隊數在七隊以上前三名、或六隊前 二名,或五隊至三隊第一名者。 (三) 依照運動成績水準區分組別之比賽,成績最優組以其參加比賽隊數 在五隊以上獲前三名者。
- 四 申請出國之體育團體,應檢送左列文件: (一) 申請書 (格式一) 二份。 (二) 邀請書 (函) 正本及翻譯本各一份。 (三) 出國預定行程表 (格式二) 二份。 (四) 經費預算表 (格式三) 二份及機票估價單一份。 (五) 服務單位或就讀學校同意證明書 (格式四) 。 (六) 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格式五) 。 (七) 役男出境查驗單 (十八歲以上未服兵役之男性隊職員請向戶籍所在 地縣市政府申請役男出境查驗單,正本送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副 本送教育局) 。 (八) 屆臨役齡男子 (十六歲至十八歲) 具結書 (格式六) 。 (九) 最近一年內曾參加本注意事項所列比賽之秩序冊。 (十) 參加比賽之最高成績證明。 (十一) 出國人員名冊十份 (格式七) 。 格式一註:請加蓋負責人印章及機關印信或圖記。 格式二
( 全 銜 ) 申 請 書 團 體 名 稱 通 訊 處 聯 絡 人 電 話 事 由 前 往 地 點 附 件 □申請書二份。 □邀請書 (函) 及翻譯本各一份。 □出國預定行程表二份。 □經費預算表二份及機票估價單一份。 □服務單位或就讀學校同意證明書 份 。 □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份。 □役男查驗單 份。 □屆臨役齡男子具結書 份。 □比賽秩序冊 本。 □比賽之最高成績證明 份。 □出國人員名冊十份。 總 人 數 合計 (職員 人) 人 (隊員 人) 往 返 日 期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負責人: (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註:請逐日填載。 格式三( 全 銜 ) 體 育 團 體 出 國 預 定 行 程 表 日 期 預 定 行 程 備 考 年 月 日 註:備註欄須註明經費來源。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格式四( 全 銜 ) 經 費 預 算 表 類 別 金 額 備 註 合 計 註:一 單公教 (含職員工) 人員及學生均應檢附本同意書。 二 同一單位或學校得共同出具一張。 三 請加蓋單位或學校印信。 格式五( 全 銜 ) 同 意 書 單 位 茲同意本: 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前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參加________________比賽 單位首長: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註:一 未滿十八歲之隊職員應檢附本同意書。 二 背面浮貼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正反兩面影本。 格式六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書 茲同意: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隨 前往__________參加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 身分證號碼: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註:一 十六歲至十八歲未服兵役之男性隊職員應檢附本具結書。 二 背面浮貼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正反兩面影本。 格式七 (全銜) 出國人員名冊屆 臨 役 齡 男 子 具 結 書 本人__________係申請於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前往 __________,依法律規定應於民國 年 月 日前返國履行兵役義務 ,屆時如未返國服役,爾後返國願依法服完兵役後,再申請出境。 此 致 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 具 結 人: 身分證號碼: 住 址: 法定代理人: 身分證號碼: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註:一 職別欄請填寫領隊、教練、管理、隊長、隊員等。 二 職業及職務欄應詳細填寫服務機關或就讀學校名稱和職務。 三 兵役狀況欄請填明已服、未服、現服或免服兵役。 四 本名冊請檢附十份。職別 姓名 英文 姓名 身份 證 字號 性別 出生 日期 職業 及 職務 兵役 狀況 戶籍 地 住址 備考 - 五 同一團體在一年內參加二種以上比賽,成績均合於規定資格者,每年 限申請出國一次。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 六 體育團體出國比賽,不得借調他隊人員組隊,如確有特殊原因需調補 隊員時,應由具有出國條件之隊員中遴選,但其員額不得超過全隊隊 員四分之一。
- 七 學校體育團體申請出國人員應以現有教職員工生組隊為原則,但畢業 生畢業未滿一年者,得代表各該校參加比賽。
- 八 學校體育團體申請出國應以不影響學生課業為原則,在學期中除當選 國家代表隊參加國際正式錦標賽外,不得申請 (社會體育團體團員中 有教師或學生者亦同) 。
- 九 體育團體赴國外比賽,應與相當等級之運動團隊比賽為原則。
- 十 申請出國之體育團體,其隊員不得超過左列限額: (一) 足球隊十四人至二十二人。 (二) 籃球隊十人至十二人。 (三) 排球隊十人至十二人。 (四) 橄欖球隊十八人至二十五人。 (五) 手球隊十二至十六人。 (六) 棒球隊十五至十八人。 (七) 壘球隊十二至十七人。 (八) 網球隊男子五人至七人,女子三人至五人。 (九) 羽球隊五人至八人。 (十) 桌球隊五人至九人。 (十一) 保齡球隊男子五人至七人,女子三人至五人。 (十二) 軟式網球隊男子十人至十四人,女子六人至十人。 (十三) 巧固球隊十人至十二人。 (十四) 體操隊七人。 (十五) 舉重隊每級一人至二人。 (十六) 射擊隊每項一人,團體項目四人。 (十七) 拳擊隊每級一人至二人。 (十八) 柔道隊每級一人至二人。 (十九) 空手道隊每級一人至二人。 (二十) 跆拳道隊每級一人至二人。 (二十一) 國術隊每級一人至二人。 (二十二) 其他運動項目,其人數視實際情形核定之。
- 十一 申請出國之體育團體,其職員不得超過左列限額。但殘障體育團體 其職員得視實際需要增列。 (一) 隊員在十五人以下者,每三名隊員得有職員一人 (隊員餘額不及 二人不另計增職員) ;隊員僅四人時,經認定確有需要時,得增 派職員一人;隊員僅一人時,得派職員一人。 (二) 隊員十六人以上,未滿七十人者,超額部分 (十六人至六十九人 ) 每五人得增加職員一人 (隊員餘額不及三人不另計增職員) 。
- 十二 經核准出國之體育團體,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延期或滯留國外,應 依核定日期出國返國,且不得要求任何招待、報酬或藉名勸捐。但 邀請人自願贊助之費用,不在此限。
- 十三 經核准出國之學校體育團體,應於返國後三十日內依規定提出台北 市政府 所屬各機關因公出國人員出國報告書審核表 (格式八) 。 格式八 台 北 市 政 府 所 出國計畫主辦機關代號:_________全銜:_____
┌────────┬─────────────────── │報告書 │ │ 名 稱 │ ├────────┼─────┬───────┬───── │ │ 姓 名│ 服 務 機 關│ 單 位 │ │ │ │ │ ├─────┼───────┼───── │ │ │ │ │出國人員 (表格不├─────┼───────┼───── │敷使用,請自行浮│ │ │ │貼) ├─────┼───────┼───── │ │ │ │ │ ├─────┼───────┼───── │ │ │ │ ├────────┼─────┴───────┴───── │ │□出國計畫機關經費__________年度____ │ │□其他機關經費 (機關名稱: │實際支用金額 │□國內團體經費 (團體名稱: │ (以新台幣計) │□外國政府或團體經費 (國家或團體名稱 │ │□國際團體 (團體名稱: │ │□自籌經費 ├────────┼─────────────────── │ │□依限繳交出國報告書 □格式完格 │ │□論述深入精闢 □建議具參考 │出國計畫主辦 │□送上級機關參考 │ 機關審核意見 │□送其他機關參考: (機關名稱: │ │□專案報院 │ │□同意送指定圖書館 │ │□ 其他處理意見: ├────────┼─────────────────── │層轉機關 │□同意主管機關意見______□同意/□部份 │ 審核意見 │□其他處理意見 ├────────┼─────────────────── │本院研考會/省│□同意主辦機關意見 □同意層轉機關意見 │ (市) 政府研考│□函請補正 │ 會審核意見 │□其他處理意見: └────────┴─────────────────── 一 本表請詳填後併同報告書處理。 二 出國計畫主辦機關即層轉機關時,不須填寫「層轉機關審核 三 機關代號依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臺灣省政府人事處 四 報告書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於 (13) 欄內註明。 屬 各 機 關 因 公 出 國 人 員 出 國 報 告 書 審 核 表 ____聯絡單位:_________聯絡人:_________ ─────────────────────────────── ┬─────────┬───────┬────────┬─── │ 職 稱 官 職 等 │ 聯 絡 電 話│出國類別 │□出 │ │ │ │□實 ┼─────────┼───────┼────────┼─── │ │ ( ) │出國期間 │自 ┼─────────┼───────┼────────┼─── │ │ ( ) │繳交報告書日期│ ┼─────────┼───────┤ │ │ │ ( ) ├────────┼─── ┼─────────┼───────┤前往國家地區 │ │ │ ( ) │ │ ┴─────────┴───────┼────────┴─── ______元 │ 內 ) __________年度__________元 ├──────────── ) __________年度__________元 │ (本欄請繕打,並以二百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元 │ ) ________________元 │ │ ──────────────────┤ □內容充實完備 │ 價值 □送本機關參考或研辦 │ │ ) │ │ │ │ ──────────────────┤ ______ (填寫編號) │ │ ──────────────────┤ □送指定圖書館 │ │ │ ──────────────────┴──────────── 意見」。 編印「全國公務人員資訊統一代號本」之「「機關暨學校代號」填寫。 聯絡電話:_________ ┬─────┬──────────┐ │ 頁 數│________頁 │ │ │附件:□有 □無 │ ┴─────┴──────────┤ 席國際會議□考察□進修□研究│ 習□其他活動 (請註明) __________│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 │ ─────────────────┤ 容 提 要│ ─────────────────┤ 至三百字為宜,最多不逾五百字)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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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9-3008
(廢) 臺北市體育團體申請出國注意事項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6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3)北市教體字第10337620500號函廢止;並自103年6月1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