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場地使用保證金:體育活動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職業運動及非 體育活動五十萬元,限即期銀行本票,應悉數解繳市庫,於活動結束 而無損壞場地、設施、器材或其他違約事項,且繳清場地使用費用者 ,無息退還。
- 二、實況或錄影轉播:每場十五萬元(不售票體育活動除外)。
- 三、廣告費:0.9 公尺 x1.5 公尺,每面每天二千元;1.8 公尺 x4.5 公 尺或 0.9 公尺 x9 公尺,每面每天四千元;1.8 公尺 x4.8 公尺或 0.9 公尺 x9.3 公尺以上,每面每天六千元。 如有不同規格,以面積為準 4.05 平方公尺以下,每面每天二千元; 8.1 平方公尺以下,每面每天四千元;8.1 平方公尺以上,每面每天 六千元。 不售票之體育活動減半收費。
- 四、場地使用費及其他費用如下:(1)開放場地收費標準
場 地 名 稱 場 地 使 用 費 其他費用 體育活動 非體育活動 田 徑 場 1.不售票性質活動,以 每日一萬元計。 2.售票性質活動,以每 場次門票收入,扣除 娛樂稅,稅後收入5% 計價,平均每場不足 一萬元以一萬元計。 1.演唱會活動,每場最低 底價一百萬元。 2.非演唱會售票性質活動 每場次門票收入,扣除 娛樂稅,稅後收入10% 計價。未滿二十萬元者 以二十萬元計價,非演 唱會性質活動不售門票 者每場以二十萬元計價 。 1.田徑場電 燈照明費 每小時四 千四百元 (每塔每 小時一千 一百元) 。 2.搭(拆) 台及彩排 期間以每 日二萬四 千元計價 。 3.體育不售 票活動水 電費每小 時一千元 。 中 山 足 球 場 1.不售票性質活動,每 日以一萬元計費。 2.售票性質活動,以每 場次門票收入,扣除 娛樂稅,稅後收入5% 計價,平均每場不足 一萬元以一萬元計。 1.演唱會活動,每場最低 底價五十萬元。 2.非演唱會售票性質活動 每場次門票收入,扣除 娛樂稅,稅後收入10% 計價。未滿二十萬元者 以二十萬元計價,非演 唱會性質活動不售門票 者每場以二十萬元計價 。 1.電燈照明 費每小時 二千元。 2.搭(拆) 台及彩排 期間以每 日二萬四 千元計價 。 3.二樓迴廊 規劃十七 區(每區 面積約二 百五十平 方公尺) 以每區每 日使用以 二千元計 價,借用 一個以上 八折優待 。 4.體育不售 票活動水 電費每小 時一千元 。 天 母 運 動 公 園 1.多用途草坪廣場:不 售票性質活動每日以 二萬元計費。 2.天母棒球場不售票性 質活動每場五萬元。 售票性質活動,以每 場次門票收入,扣除 娛樂稅,稅後收入10 %計價,平均每場不 足五萬元以五萬元計 。 3.天母棒球場前廣場每 場以一萬元計價。 天母運動公園多用途廣場 售票性質活動每場次門票 收入扣除娛樂稅,稅後收 入10%計價。未滿十萬元 者以十萬元計價,不售票 性質活動每日以十萬元計 價。天母棒球場前廣場每 場以五萬元計價。 1.天母棒球 場電燈照 明費每小 時三千元 。 2.彩色大螢 幕每場次 三萬元。 3.體育不售 票活動水 電費每小 時一千元 。 4.搭(拆) 台及彩排 期間以每 日一萬二 千元計價 。 新 生 棒 球 場 1.不售票性質活動不收 費。 2.售票性質活動,每場 次門票收入,扣除娛 樂稅,稅後收入5%計 價,平均每場不足一 萬元以一萬元計價。 體育不售票 活動水電費 每小時五百 元。 游 泳 池 ︵ 東 門 、 景 美 游 泳 池 ︶ 1.不售票活動,東門游 泳池:每小時一千元 。景美游泳池:每小 時五百元 2.每場次門票收入,扣 除娛樂稅,稅後收入 5%計價,東門游泳 池平均每場不足一萬 元以一萬元計,景美 游泳池平均每場不足 五千元以五千元計。 1.售票性質活動每場次門 票收入,扣除娛樂稅, 稅後收入10%計價。未 滿十萬元者以十萬元計 價,不售票性質活動每 日以十萬元計價。 2.景美游泳池依上述價格 減半收費。 1.電燈照明 費每小時 一百元。 2.搭(拆) 台及綵排 期間以每 日一萬二 千元計價 。 各 區 市 民 運 動 中 綜 合 球 場 每天分為三時段: 1.上午為:08:00- 12:00 2.下午為:13:00- 17:00 3.夜間為:18:00- 22:00 每時段收費如下: 660 平方公尺以下: 五千五百元 660 平方公尺 -1155 平方公尺:七千元 1156平方公尺 -1650 平方公尺:九千五百 元 1651平方公尺 -3300 平方公尺:一萬二千 元 3301平方公尺以上: 一萬四千元 每天分為三時段: 1.上午為:08:00-12:00 2.下午為:13:00-17:00 3.夜間為:18:00-22:00 每時段收費如下: 660 平方公尺以下: 一萬一千元 660平方公尺-1155平方 公尺:一萬四千元 1156平方公尺-1650平 方公尺:一萬九千元 1651平方公尺-3300平 方公尺:二萬四千元 3301平方公尺以上:二 萬八千元 1.搭(拆) 台及彩排 期間仍以 每時段體 育活動使 用費金額 計算。 2.使用費含 空調照明 費用。 各 區 市 民 運 動 中 心 ︵ 溫 水 游 泳 池 ︶ 1.25米成人池每小時四 千元 2.五十米成人池每小時 一萬元 1.25米成人池每小時八千 元 2.五十米成人池每小時二 萬元 臺 北 網 球 場 、 天 母 運 動 公 園 網 球 場 1.不售票性質活動,每 小時每面場地二百四 十元。 2.售票性質活動,以每 場次門票收入,扣除 娛樂稅,稅後收入5 %計價,平均每場不 足三千元以三千元計 。 售門票性質活動,每場次 門票收入,扣除娛樂稅, 稅後收入10%計價。未滿 十萬元者以十萬元計價。 不售門票性質活動者每場 以十萬元計價。 電燈照明費 每面每小時 70 元。 臺 北 體 育 館 一 、 四 、 七 樓 ︵ 一 樓 為 綜 合 球 館 、 四 樓 為 技 擊 館 、 七 樓 為 羽 球 館 ︶ 1.不售票性質活動,每 層樓每小時三千五百 元(含空調、照明費 用)。 2.售票性質活動,以每 場次門票收入,扣除 娛樂稅、稅後收入5 %計價,平均每小時 不足三千五百元以三 千五百元計。 售門票性質活動,每場次 門票收入,扣除娛樂稅, 稅後收入10%計價。未滿 十萬元者以十萬元計價。 不售門票性質活動者每場 以十萬元計價。 搭(拆)台 及彩排期間 以每層樓每 小時三千五 百元(含空 調、照明費 用)計價。 各 場 館 附 屬 空 間 : 視 聽 教 室 韻 律 教 室 桌 球 教 室 武 室 教 室 社 區 教 室 會 議 室 每小時一千元。 每小時一千元。 每小時一千元。 每小時一千元。 每小時一千元。 每小時五百元。 場地 名稱 門 票 收 費 標 準 備 註 網球 場 全 票 優 待 票 1.每半小時 為一節。 日間:每半小時三十元 夜間:每半小時七十元 月票:一千元 日間:每半小時十五元 夜間:每半小時三十五 元 室內 網球 場 1.05:00~18:00 每小 時每面場地五百元 2.18:00~22:00 每小 時每面場地八百元 每次借用以 一小時為一 個時段。 東門 游泳 池 景美 游泳 池 晨間:二十五元 日間:每時段五十元 月票:一千元 晨間:十五元 日間:每時段二十五元 每日開放時 間: (1) 晨間: 06:00 ~ 08:00 (2) 日間: 分三個 時段 a.08:30 ~ 12:00 b.13:00 ~ 16:30 c.17:00 ~ 21:30 溫水 游泳 池 每時段: 全票:一百一十元 月票:一千五百元 每時段八十元 時段說明: A.05:00- 08:00 B.08:00- 12:00 C.12:00- 17:00 D.17:30- 22:00 羽球 場 1.05:00~18:00 每小 時每面場地三百元 2.18:00~22:00 每小 時每面場地五百元 桌球 室 每桌球檯每小時一百元 健身 房、 韻律 室 每小時每人五十元 每小時三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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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5-06-3001
(廢) 臺北市立體育場各場地收費基準表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6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3)北市體設字第10332012301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3年7月1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