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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5-06-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2 年 0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82年2月1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2)北市府教五字第82010329號函訂定全文4點
  • 一 保證金:體育活動二○、○○○元,職業運動活動二○○、○○○元 ,非體育活動五○○、○○○元,限即期銀行本票,應悉數解繳市庫 ,於活動結束而無損壞場地、設備、器材及繳清一切費用後,無息退 還。
  • 二 實況轉播或錄影轉播:每天一五、○○○元。 (體育活動不售票者除 外)
  • 三 廣告費:三×十五 (台尺) 每面每天一○○元,六×十五或三×三十 (台尺) 每面每天二○○元,六×十六、三×卅一 (台尺) 以上每面 每天三○○元,體育活動減半收費。 備註:如有不同規格,以面積為準四五台尺平方 (四‧○五㎡) 以下 每面每天一○○元,九○台尺平方 (八‧一㎡) 每面每天二○○元, 九○台尺平方 (八‧一 ㎡) 以上者每面每天三○○元
  • 四 場面使用費:
    場地 名稱 體 育 活 動 職業運動活動 非體育活動 備 註
    不售票 售 票
    田徑 場 不收費 每場次 門票收 入,扣 除營業 稅,稅 後節餘 十%計 價。 每場次門票收 入,扣除營業 稅,稅後節餘 十五%計價。 每場次門票收 入,扣除營業 稅、娛樂稅稅 後節餘十五% 計價,未滿二 ○萬元者以二 ○萬元計價。 不售門票者每 場 (天) 以十 五萬元計價 一 電燈照 明費每 小時四 、四○ ○元。
    棒球 場 不收費 每場次 門票收 入,扣 除營業 稅,稅 後節餘 十%計 價。 每場次門票收 入,扣除營業 稅,稅後節餘 十五%計價。 本場地除棒球 比賽外不做其 它活動。 一 電燈照 明費每 小時二 、四○ ○元。 二 電動計 分板每 小時二 ○○元 。
    中山 足球 場 不收費 每場次 門票收 入,扣 除營業 稅,稅 後節餘 十%計 價。 每場次門票收 入,扣除營業 稅,稅後節餘 十五%計價。 每場次門票收 入,扣除營業 稅、娛樂稅稅 後節餘十五% 計價,未滿二 ○萬元者以二 ○萬元計價。 不售門票者每 場 (天) 以十 五萬元計價 一 電燈照 明費每 小時二 、○○ ○元。 二 電動計 分板每 小時一 、○○ ○元。
    游泳 池 東門游 泳池: 每小時 一、○ ○○元 。建成 、景美 游泳池 :每小 時五○ ○元。 每場次 門票收 入,扣 除營業 稅,稅 後節餘 十%計 價。 每場次門票收 入,扣除營業 稅,稅後節餘 十五%計價。 每場次門票收 入,扣除營業 稅、娛樂稅稅 後節餘十五% 計價,未滿一 ○萬元者以一 ○萬元計價。 不售門票者每 場 (天) 以一 ○萬元計價 一 電燈照 明費每 小時一 ○○元 。
    網球 場 每小時 每面場 地二四 ○元, 電費另 計。 每場次 門票收 入,扣 除營業 稅,稅 後節餘 十%計 價。 每場次門票收 入,扣除營業 稅,稅後節餘 十五%計價。 每場次門票收 入,扣除營業 稅、娛樂稅稅 後節餘十五% 計價,未滿一 ○萬元者以一 ○萬元計價。 不售門票者每 場 (天) 以一 ○萬元計價 一 電燈照 明費每 面場地 每小時 七○元 。
    綜合 體育 館球 館一 、二 三樓 每樓層 每小時 一、○ ○○元 。 每場次 門票收 入,扣 除營業 稅,稅 後節餘 十%計 價。 每場次門票收 入,扣除營業 稅,稅後節餘 十五%計價。 每場次門票收 入,扣除營業 稅、娛樂稅稅 後節餘十五% 計價,未滿一 ○萬元者以一 ○萬元計價。 不售門票者每 場 (天) 以一 ○萬元計價 一 空調費 每小時 一、五 ○○元 。 二 電燈照 明費每 小時一 、○○ ○元。
    綜合 體育 館行 政樓 、會 議視 聽教 室 每小時五○○元 (小會議室每小 時二○○元) 每小時一、○ ○○元。 (小 會議室每小時 四○○元。) 一 空調費 每小時 三○○ 元。 二 電燈照 明費每 小時一 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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