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1-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軍字第10436087900號函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依據: (一)教育部七十八年八月四日台(78)軍字第三九八四五號函頒:「高級中等以上學 校軍訓主管須切實貫徹督導要項」。 (二)教育部民國八十年六月六日台(80)軍字第二八五七五號函頒:「軍訓教官及護 理教師在校園中應扮演之角色」。 (三)本局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八十八學年度第一次軍訓人事評審委員會決議。
  • 二、目的:為激勵優良軍護人員,啟發其專業精神,提高教育效果,以促進本市軍訓工作之 推展。
  • 三、遴選對象:本市所屬高級中等(職業)以上學校暨受本局督考之部屬學校所屬現職軍護 人員,對軍護教學、學生生活輔導、保持維護校園安寧及維護學生安全上有具體優良事 實者。
  • 四、遴選人數及限制條件: (一)任職軍訓教官、護理教師一年(含)以上,且近三年未接受本案表揚者。 (二)本局軍訓室得依工作績效推薦若干員。 (三)各分區召集人得推薦一至三員。 (四)每校以推薦一員為原則,軍護人員超過十人者得增薦一人,每增加十人得再增薦 一人。 (五)各校(單位)荐送表揚人員,經分區召集學校複評後再經本局評選小組決選,選 出十人接受表揚。
  • 五、遴選標準: (一)執行教育政策,承辦校務不遺餘力,而有卓著貢獻者。 (二)振奮民族精神,激勵學生愛國情操,參與學生社團及其他活動,而有顯著成效者 。 (三)推展軍護教學、提昇教學品質,對教材、教具、教法之研究、改進、製作或創新 、發明,經實驗而有實際增進教學效果,足資推廣者。 (四)建立新觀念,運用新方法,落實學生生活輔導工作,成效卓著者。 (五)保持校園安寧,維護學生安全,具有特殊貢獻者。 (六)充分發揮教育愛及教育專業精神,具有端正社會風氣之特殊事蹟者。 (七)遴選人員除具備右列條件之一者,必須品德優良,操守端正,三年內未曾受有期 徒刑或記過以上行政處分者。
  • 六、選拔程序: (一)初選:各校於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荐選,並填具推荐名冊一式二份送分區召集學 校。 (二)複選:分區召集學校人事組主任教官完成訪視查核後併同分區推薦人選於十二月 十五日前送達本室參加決選。 (三)決選:由本局軍訓室編組評選小組評定後,簽請局長核定。
  • 七、獎勵:決選當選人員每人頒發獎狀乙幀,獎品乙份,並於媒體刊載表揚。
  • 八、其他: (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另行修訂之。 (二)本要點自公布日起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