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 教育部 78.8.4.臺(78)軍字第三九八四五號函頒:「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主管須切 實貫徹督導要項」及其他相關法令訂定之。
- 二、目的:為激勵優良軍護人員,啟發其專業精神,提高教育效果,以促進本市軍訓工作之 發展。
- 三、遴選對象: 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現職軍護人員,且對軍護教學、學生生活輔導,以及維護 學生安全上有具體優良事實者。
- 四、遴選人數: (一)每校薦選一人為原則,軍護人員設置現員在十人(以上)者,得加倍薦選。 (五)各校所薦送表揚人員,再經本局評選小組複評後,選出十人接受表揚。
- 五、遴選標準: (一)執行教育政策,承辦校務不遺餘力,而有卓著貢獻者。 (二)振奮民族精神,激勵學生愛國情操,參與學生社團及其他活動,而有顯著成效者 。 (三)推展軍護教學,提昇教學品質,對教材、教具、教法之研究、改進、製作或創新 、發明,經實驗而有實際增進教學效果,足資推廣者。 (四)建立新觀念,運用新方法,落實學生生活輔導工作,成效卓著者。 (五)保持校園安寧,維護學生安全,具有特殊貢獻者。 (六)充分發揮教育愛及教育專業精神,具有端正社會風氣之特殊事蹟者。 (七)遴選人員除具備右列條件之一者,必須品德優良,操守端正,三年內未曾受記過 以上處分者。
- 六、選拔程序: (一)初選:各校於每年六月二十五日前完成填具推薦荐名冊一式兩份送本局軍訓室彙 辦。如附件。 (二)複選:由本局評選小組(另聘)負責評選,並簽請局長核定。
- 七、獎勵:入選人員每人頒授發獎狀乙幀,辦理行政獎勵,並於軍訓通訊刊載擴大表揚。
- 八、其他: (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另行修訂之。 (二)本要點自公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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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9 年 06 月 09 日
中華民國79年6月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79)北市教軍字第26203號函訂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