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所稱聘任人員係依本館組織規程及編制表規定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 聘任之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解說員等四項職位。
- 二、本館聘任人員其遴聘資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第十七條規 定,並需具專業相當條件始得聘任,其資格如下: (一)副研究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曾任相關科系副教授或副研究員以上者。 2.具有相關科系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任相關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論著者。 3.曾任相關科系助理教授或助理研究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助理研究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曾任相關科系助理教授或助理研究員以上者。 2.具有與擬任職務相關科系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 者。 3.具有相關科系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任相關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4.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與擬任職務相關之講師、研究助理或解說員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並有與擬任職務相關論著者。 (三)研究助理、解說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曾任與擬任職務相關科系之講師、研究助理或解說員以上者。 2.具有與擬任職務相關科系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證明文件 者。 3.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與擬任職務相關工作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與擬 任職務相關論著者。
- 三、本館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前聘任之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解 說員等現職人員,繼續任職未中斷者,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條之一規定,逕 依原專業人員遴聘要點(臺北市政府八十六年二月四日府人二字第八六00三五二五0 0號函核定本)規定辦理送審,不受本要點遴聘資格之限制。
- 四、本館聘任人員由本館遴選合格人員,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准後聘任。
- 五、本館聘任人員,每屆年終須經評審委員會議考核其服務績效,決定是否續聘。
- 六、本館聘任人員,聘期初聘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
- 七、聘任人員評審委員會之設置及考核要點均另定之。
- 八、本館聘任人員之敘薪、福利互助、退休、撫卹比照教育人員有關規定辦理。
- 九、本要點奉臺北市政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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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23
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聘任人員遴聘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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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11 月 10 日
中華民國88年11月10日台北市府(88)府人二字第88068015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9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