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注意事項依據教育部 64.08.27.(64)中字第二一九0五號函之規定訂定。
- 二、專任教師在校勤惰考核依本注意事項辦理,未規定事項仍應依照本市市立各級學校教職 員勤惰差假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 三、各校應依照有關規定自行訂定作息時間,專任教師每日在校至少七小時,星期六在校至 少四小時,夜間部及補校教師作息時間另行訂定。
- 四、專任教師應按時到離校簽到(退),並應參加升旗,惟夜間部及補校依其作息時間辦理 。
- 五、專任教師在校除授課外並應加強辦理左列工作: (一)教學準備。 (二)批改作業。 (三)教學研究。 (四)製作教具,編寫有關教材。 (五)參與參生課內外活動。 (六)協助學校行政工作及社區服務。 (七)其他指派工作事項。
- 六、各校特別教室、實習教室、實習工廠,應妥置教師辦公桌椅及必須用具,由負責教師常 駐辦公,職業學校各科教師盡可能分別集中辦公。
- 七、教師連續曠職六日或在一學期內曠職合計達九日者,應改為兼任教師。
- 八、教師對教學,訓導或校務工作未盡職責者,應改為兼任教師。
- 九、各校執行本案之分工如下: (一)教師出勤簽到(退)及參加升旗之登記由人事單位辦理。 (二)有關教學方面之工作由教務處辦理。 (三)有關學生生活輔導管理工作由訓導處辦理。 (四)有關協辦學校行政工作由校長指派擔任。 (五)平時考查: 1.各處室負責本單位查勤工作,專任教師不兼導師者由教務處負責,教師兼導師 者由訓導處負責。 2.校長及有關人員負責全校教職員不定期抽查。 3.各單位平時勤惰考查結果及處理情形應送人事單位登記。
- 十、本局為考核各校執行情形,隨時派員不定期赴各學校查巡,如發現教師無故缺勤未辦差 假手續者,當事人及學校有關人員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其辦理成績優良者,得依有關 規定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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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人字第096383546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