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局為求中等以上學校教師服兵役職務輪代推介業務符合公平與迅速原則,特訂定本要 點。
- 二、本市中等以上學校教師應征(召)服兵役時,應註明其任教科目或改科推介,以正本函 報臺北市應征(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輔導小組,副本函送本局。
- 三、本局接到各校所報兵役職務代理函後,就求職申請登記表中登記須序並視各類科登記人 數推介每一兵代缺額一人,通知其文到三日內攜帶學歷證件逕自並往各該校人事室面談 。
- 四、各該校與本局推介之職務代理人面談並審查其學資歷證件後如同意其代理時應即電知本 局人事室,俾便辦理正式推介(推介函如附件二)
- 五、本局接到學校所報兵役職務代理函,如因無適當人員可資推介,並經本局函復同意者( 如附件三)得由該校自行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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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68 年 09 月 03 日
中華民國68年9月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68)北市教人字第39818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