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基準依臺北市國民小學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二、臺北市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各校)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各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及中心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其餘由教師兼 任。六班以下各校、臺北市國語實驗國民小學、臺北市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及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辦理實驗教育之學校(以下簡稱實驗學校)教師 兼任主任,編制員額數以外加方式計列。 (三)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長得由職員專任或相當職級 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總務處之組長,必要時得由他校兼任。 (四)教師: 1.普通班:每班置教師一.九人為原則,並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 局)視學校規模大小及教師授課時數增減教師總員額,以求各校教師授課時數 之均衡。 2.特殊教育班(含各類身心障礙教育班、資賦優異教育班及藝術才能教育班): 集中式班級每班二人。 3.體育班:每班置專任師資二人以上,至多不超過三人,專任師資包含體育教師 及專任運動教練。 4.臺北市國語實驗國民小學、臺北市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及實驗學校員額編 制,每班教師應高於一般國民小學0.二至0.三人。 (五)專任輔導教師:普通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班至四十八班者, 置二人;四十九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六)資賦優異教育召集人由教師兼任。 (七)藝術才能教育召集人由教師兼任。 (八)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十二班以下一人,十三班至三十六班二人,三十 七班至七十二班三人,七十三班至一0八班四人,一0九班以上五人。 前目員額不包含人事、主計專任人員。 (九)圖書館專業人員:至少應置一人,且專業人員占圖書館工作人員之比率應達三分 之一;其專業人員得由符合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規定之教師或職員專任或兼任 。 (十)營養師:四十班以上者,應至少置營養師一人。 (十一)護理師或護士:未達四十班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四十班以上者,至少應置 護理人員二人。 (十二)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等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 (十三)人事及主計人員: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各校專任組長、幹事、助理員、管理員、書記、人事人員及主計人員之配置依各機關職 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於十五年內逐年完成。完成前 ,由符合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之教師兼任。 第一項第六款及第八款規定之班級數計算,包含附設幼兒園班級數。 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班級數計算,依前項規定辦理。但各校依臺北市公立幼兒園員額編 制準則第六條第四款規定,已增置專任護理人員一人者,應排除計入附設幼兒園班級數 。
- 三、各校得視需要,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分之八範圍內,將專任員額控留並改聘 兼任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 四、各校因應電腦教學、資訊設備維護管理及系統開發等業務需要,得置系統管理師,由現 有教師員額內具電腦專長者兼任。
- 五、教育局得依本基準計算出整體員額數,就區域性或學校規模大小做彈性調整,以利校務 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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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8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臺北市政府府人管字第10760052873號函修正全文5點;並自107年8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