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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3 年 04 月 22 日
中華民國83年4月2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3)北市教人第17665號函修正
  • 一、教師編制: (一)普通班:六班級國小每班 1.5人,另加配三人兼辦行政業務;七至三十六班每班 1.5 人;三十七班以上每增一班 1.4人;市立師院附小及國語實小每班 1.5人, 另加配五處室主任及加配幼稚園園長一人。 (二)特殊班:啟智班每班二人,資賦優異班每班二人,音樂、美勞、舞蹈、才能優異 班每班二人,各類障礙兒童班每班二人。 (三)本市國民小班級數(含普通班及特殊班)列七至十五班者,得增列教師兼行政工 作者二人,所需之教師總人數由當學年度班級數(含普通班及特殊班)較高之學 校,各減教師一人調整之。八十三學年度得增列二人者計有:信義、公館、大佳 、雙溪、義方、博嘉等六校,應減一人者計有:北投、社子、永春、吳興、大安 、建安、內湖、石牌、仁愛、中山、敦化、光復等校。 (四)幼稚班:每班二人,市立師院附小及國語實小附設幼稚園每班二人。 (五)其他: (1)古亭國小加配三軍總醫院、南門國小加配各市立醫院、東門國小加配台大醫院 病童教師各一人。 (2)南門國小、日新國小、天母國小、實踐國小、士林國小、志清國小、國語實小 ,置視學障礙學生混合教育巡迴輔導教師各一人。 (3)石牌國小加配視聽教師二人。 (4)三民、永春、建安、螢橋、雙園、龍山、師院實小、蓬萊、中山、南港、景美 、士林、陽明山、北投等十四所國小各置生活輔導員一名,吳興國小置生活輔 導員二名,計十六名。
  • 二、職員編制: (一)護士:七十二班以內一人,七十三班以上二人。 (二)幹事:十二班以內一人,十三班至三十六班二人,三十七班至七十二班三人,七 十三班至一0八班四人,一0九班以上五人。 附註: (一)十二班至二十四班設輔導室或輔導人員。 (二)二十五牛班以上輔導室設資料,輔導二組,設有特殊教育班級三班以上者,增設特殊 教育組。 (三)陽明山國小於陽明山教養院設立分校主任一人。 (四)人事欄( )者係兼任。 (五)三十七班以上每增一班 1.4人(七十八學年度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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