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教師編制: (一)普通班:每班一.五人;六班以下,另加配三人兼辦行政業務;市立師院附小及 國語實小每班一.五人,另加配五處室主任及加配幼稚園園長一人 (二)特殊班:啟智班每班二人,資賦優異班每班二人,音樂、美勞、舞蹈、才能優異 每班二人;各類障礙兒童班每班二人。 (三)本市國民小學班級數(含普通班及特殊班)列七至十五班者,得增列教師兼行政 工作者二人,所需之教師總人數由當每度班級數(含普通班及特殊班)較高之學 校,各減教師一人調整之。 (四)幼稚班:每班二人,市立師院附小及國語實小附設幼稚園每班二人。 (五)其他: 1.古亭國小加配三軍總醫院、南門國小加配各市立醫院、東門國小加配台大醫院 病童教師各一人。 2.南門國小、日新國小、天母國小、實踐國小、士林國小、志清國小、國語實小 ,置視覺障礙學生混合教育巡迴輔導教師各一人。 3.石牌國小加配視聽教師二人。 4.三民、永春、建安、螢橋、師院實小、蓬萊、中山、南港、景美、士林、陽明 山、北投等十二所國小各置生活輔導員一名,雙園、吳興國小各置生活輔導員 二名,共計十六名。
- 二、職員編制: (一)護士:七十二班以內一人,七十三班以上二人。 (二)幹事:十二班以內一人,十三班至三十六班二人,三十七班至七十二班三人,七 十三班至一0八班四人,一0九班以上五人。
- 三、本市各國民小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三十五人為原則,至多不超過四十人。 附註: (一)十二班至二十四班設輔導室或輔導人員。 (二)二十五班以上輔導室設資料、輔導二組,設有特殊教育班級三班以上者,增設特殊教 育組。 (三)陽明山國小於陽明教養院設立分校主任一人。 (四)人事欄( )者係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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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04
臺北市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基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4 年 07 月 11 日
中華民國84年7月1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4)北市教人字第36439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