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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8 月 05 日
中華民國88年8月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8)北市教人字第88250158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點 (原名稱:台北市立國民小學教職員工員額編制基準;新名稱:臺北市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基準)
  • 一、教師編制: 普通班:八十八學年度每班置教師一.六人,八十九學年度每班置教師一.七人,九十 學年度每班置教師一.八人,並由教育局視學校規模大小及教師授課時數增減 教師總員額,以求各校教師授課時數之均衡,六班以下,另加配處室主任三人 ;市立師院附小及國語實小,另加配五處室主任及幼稚園園長一人。 設有特殊教育班級者,得按特殊教育設施設置標準等規定辦理。設有資優教育(含特殊 才能)班三班以上者,得置資優教育組組長,由教師兼任,未達三班以上者,得置資優 教育召集人一人,由教師兼任。 實驗國民小學員額編制,每班教師應高於一般國民小學0.二至0.三人。 特殊班(含各類身心障礙教育班、資賦優異班及音樂、美術、舞蹈等特殊才能優異班) :每班二人。 幼稚園:每班二人。 教務處(教導處)置系統管理師,由教師兼任,並得跨校兼任。 輔導室置專任輔導教師一人,由教師兼任,並得跨校兼任。 其他 (一)古亭國小加配三軍總醫院、南門國小加配各市立醫院、東門國小加配臺大醫院病 童教師各一人。 (二)置視覺障礙學生混合教育巡迴輔導員教師八人,其員額由教育局統籌配置於國民 小學。 (三)石牌國小加配視聽教育教師二人。 (四)設有啟智班之國小及獨立幼稚園每校置教師助理員一名,另陽明山國小、雙園國 小各置教師助理員二名,吳興國小置教師助理員三名。 (五)陽明山國小於陽明教養院置分校主任一人。 (六)設有社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學校置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主任一人,由教師兼任。 (七)吉林國小加配教學研究推展中心教師三人。
  • 二、職員編制: 總務處之組長(事務、文書、出納)為專任,必要時得跨校兼任。 護士:七十二班以下一人,七十三班以上二人。 幹事:十二班以下一人,十三班至三十六班二人,三十七班至七十二班三人,七十三班 至一0八班四人,一0九班以上五人。 人事及主計人員編制,依人事、主計人員設置標準及相關法規辦理。 置營養師八人,由教育局統籌配置於國民小學。
  • 三、本市各國民小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三十人為原則,至多不超過三十五人。 附註: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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