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基準依臺北市國民小學組織規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二、臺北市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各校)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分校及中心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人事室 主任及會計室主任由公務人員擔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六班以下處室主任三人 與臺北市師資培育機構附設實驗國民小學、臺北市國語實驗國民小學及臺北市和 平實驗國民小學處室主任,以外加方式計列。 (三)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長得由職員專任或相當職級 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總務處之組長,必要時得由他校兼任。 (四)教師: 1.普通班:每班置教師一.九人為原則,並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 局)視學校規模大小及教師授課時數增減教師總員額,以求各校教師授課時數 之均衡。 2.特殊教育班(含各類身心障礙教育班及資賦優異教育班):每班二人。 臺北市師資培育機構附設實驗國民小學、臺北市國語實驗國民小學及臺北市和 平實驗國民小學員額編制,每班教師應高於一般國民小學0.二至0.三人。 (五)輔導教師依學校班級數設置如下: 1.專任輔導教師:學校普通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2.兼任輔導教師,由教師依下列規定兼任: (1)學校普通班級數二十三班以下者,至少置兼任者二人。 (2)學校普通班級數二十四班至四十八班者,至少置兼任者一人。 (3)學校普通班級數四十九班至七十二班者,至少置兼任者二人。 (4)學校普通班級數七十三班至九十六班者,至少置兼任者三人。 (5)學校普通班級數九十七班以上者之兼任輔導教師人數,以此類推增置。 (六)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等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 (七)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不含人事、主計專任人員):十二班以下一人, 十三班至三十六班二人,三十七班至七十二班三人,七十三班至一0八班四人, 一0九班以上五人。班級數計算指國小總班級數包含附設幼兒園班級數。 各校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之配置另依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 則相關規定辦理。 (八)護理師或護士:未達四十班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四十班以上者,至少應置護 理人員二人。 營養師:四十班以上者,應置營養師一人。 (九)人事及主計人員: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前項第五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於五年內逐年完成設置。
- 三、各校得視需要,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分之五範圍內,將專任員額改聘兼任教 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 四、各校因應電腦教學、資訊設備維護管理及系統開發等業務需要,得置系統管理師,由現 有教師員額內具電腦專長者兼任。
- 五、教育局得依本基準計算出整體員額數,就區域性或學校規模大小做彈性調整,以利校務 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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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04
臺北市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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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6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授人管字第10630665002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106年8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