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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7 年 0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77年2月1日教育部(77)台人字第04614號函准予備查
  • 一、為貫徹人事公開之政令,提高市立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師資素質,特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臺北市立高級中學職業學校新聘教師甄選要點」(以 下簡稱本要點)自七十六學年度起,各校擬新聘教師,除左列情形者外,均應依本要點 甄選之。   (一)擬兼任處主任者。   (二)遴聘本市市立中等以上學校現職教師者。
  • 二、甄選人員應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三條之資格條件,並無同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之情   事者。
  • 三、甄選項目及成績:   (一)高級中學:試教60%、口試40%。   (二)職業學校:    1.普通科目:試教60%、口試40%。    2.專業科目:試教30%、口試30%、實作40%。   (三)特殊學校:    1.普通科目:試教60%、口試40%。    2.專業科目:實作或試教60%、口試40%。 各校如因特殊需要,得先行初試,初試辦法由各校自行擬訂,錄取人員再按上述項目辦  理。
  • 四、甄選日期:由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統一訂定,各校同一天辦理,如無法同一天辦理完竣,   得延至第二天舉行。
  • 五、各校應設置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辦理新聘教師資格審查及甄選事宜,校長為主任委員   綜理全盤甄選事宜。另由校長聘請有關人員若干人為委員,但人事主任為當然委員。甄   選委員會辦理左列事項: (一)甄選計畫及其有關事項之審議。 (二)甄選作業之輔導與監督事項。 (三)甄選成績之抽查或複查事項。 (四)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 六、依本要點第一點(一)以兼任處主任聘任者,二年內不得調整為專任教師或兼任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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