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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0 年 05 月 27 日
中華民國80年5月2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0)北市教人字第20402號函修正
  • 一、本局為期國小教師勞逸均衡,以提高教育效果,特參酌「國民小學課程標準」等有關規 定訂定本要點。
  • 二、國小級任教師每週任課時間時八00-一一六0分鐘,科任教師每週任課時間為八八0 -一一六0分鐘。
  • 三、國小主任不得兼任級任教師。各組長以科任教師兼任為原則,惟四十八班以下學校得視 實際需要,以級任教師兼任。
  • 四、國小主任每週任課時間為一六0-三六0分鐘。組長每週任課時間為四四0-七二0分 鐘。
  • 五、國小教師兼辦人事業務,經本局核派(備)有案者,其每週任課時間,二十九班以下者 比照組長,三十班以上者比照主任任課時間辦理。
  • 六、國小教師兼任二項以上行政職務者,其每週任課時間,以所兼行政職務任課時間擇一授 課為原則,不得再予減少任課時間。
  • 七、各校分配教師課務,應本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之旨,並衡酌學校規模大小,課務繁簡, 及專長興趣等妥適安排。
  • 八、本要點自八十學年度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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