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促進市立各級學校教職員間之和諧團結,便利 興革意見之溝通,特訂定本要點。
- 二、申訴範圍: (一)有關教育行政法令及措施興革意見。 (二)有關教職員個人權益事項。
- 三、申訴程序: (一)先向服務學校之主管人員申訴,如不獲採納或解決者,得向校長申訴。 (二)經向服務學校校長申訴仍未解決者,得依左列管道再為申訴: 1.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諮詢專線。 2.教育局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及有關科室主管暨責任區督學。 3.教育局舉辦之校長、教務、訓導會議及各種研習班座談會。
- 四、申訴方式: (一)向各校主管人員、校長、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諮詢專線及責任區督學申訴者,得 以口頭或書面為之。 (二)向教育局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及有關科室主管申訴者,限以書面為之,申訴 者須具真實姓名、註明服務學校、通訊處。 (三)於教育局舉辦之各種集會或座談會申訴者,應作紀錄。
- 五、其他事項: (一)各校應儘量利用動員月會或其他集會,鼓勵教職員踴躍發言,溝通意見,並作適 當處理,如非權責範圍者,應陳報教育局核辦。 (二)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諮詢專線接受申訴後,應作成紀錄分送教育局各有關科室參 處。 (三)直接向教育局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科室主管或責任區督學申訴者,由教育 局依情節處理。 (四)在各種集會或座談會所提之申訴案件,由舉辦單位將紀錄分送教育局有關科室處 理。 (五)處理申訴案件,應將其結果通知申訴人。 (六)申請內容須詳實具體不得惡意攻訐,如有不實情事,視情節輕重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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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15
(廢) 臺北市市立各級學校教職員申訴要點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9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9年9月2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9)北市教人字第8926629700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