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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4 月 21 日
中華民國89年4月2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9)北市教人字第8922237700號函停止適用
  • 壹 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健全國民小學教育人事制度,特訂定本作業要 點。
  • 二、本市國民小學教師調派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行之。
  • 三、國民小學教師調派,以每年暑假統籌辦理為原則,申請調動時間,為每年四月三十日以  前。
  • 四、國民小學教師調派優先順序: (一)行政調動。 (二)志願調動。 (三)省市互調教師分發 (含金馬教師) 。 (四)應屆師範院校生分發。 (五)單調教師分發。 (六)候用教師分發。
  • 五、國民小學教師之調派由本局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第三科科長、督學室主任、人事   室主任、副主任組成審查小組審議,並以局長為召集人,承辦國小人事人員得列席。
  • 貳 行政調動
  • 六、行政調動,分為甲種行政調動及乙種行政調動: (一)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辦理甲種行政調動。 1.為配合學校處主任調整。 2.減班超額教師調動。 (二)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辦理乙種行政調動。 1.工作不力、服務成績不良經屢次通知而不改進者。 2.最近二年內受記過以上處分仍不改進者。 3.言行不檢,對學童教育發生不良影響者。 4.人地不宜者。 (三)乙種行政調動之程序及規定如左: 1.由學校專案報局,經本局調查屬實者,予以調動。 2.乙種行政調動不考慮教師本人之志願。 3.乙種行政調動在五年內達三次者得予以免職。 4.乙種行政調動之人數各校每年申請人數不得超過百分之二,但教師員額在五十 人以下者得酌情調動一人。 5.經乙種行政調動之教師申請回原校服務時,應先徵得該校校長同意。
  • 參 自願調動
  • 七、志願調動之教師,須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填妥調校申請書由學校核准後將報本局統籌辦   理。申請人數各校不得超過百分之廿。
  • 八、志願調動之教師,以在同一學校連續服務滿一年,得經校長同意後由請調校。
  • 九、志願調入同一學校之教師,如人數超過該校缺額時,依照左列標準評定其分數,按其積 分及志願依次調派之。積分相同者,以到職先後及年齡(年長者優先)之順序辦理。 (一)在申請調校時之學校連續服務滿一年給三分,餘數過半年未滿一年者給二分,未滿 半年給一分,但服務郊區學校者,每滿一年給六分,餘數過半年未滿一年者給四分 ,未滿年給二分,郊區學校另訂之。 (二)在申請調校時之學校連續服務期間嘉獎一次加零點五分,記小功一次加一點五分, 記大功一次加四點五分,申誡一次減零點五分,記過一次減一點五分,記大過一次 減四點五分。 (三)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審查屬實者得擇一給予特殊加分。     1.喪偶之教師加廿五分。   2.配偶、子女因殘障須人照顧者,加廿五分。   3.須照顧父母、公婆生活、通勤搭車兩段票以上,且無其他成年兄弟姐妹共同居住 ,並合於左列情事之一者,加十五分。惟欲申請調入之學校,通勤搭車仍須兩段 票以上,則不得特殊加分。 (1)父母、公婆因殘障須人照料者。 (2)父母、公婆因長期臥病,須照料者。 (3)父母、公婆年滿七十歲以上。 (4)以上 (1) (2) 兩項須持有公立醫院、衛生所、公保特約醫院(公保門診)證 明。 4.通勤搭車三段票以上者加十分;惟欲申請調入之學校,通勤搭車仍須三段票以上 ,則不得特殊加分。
  • 十、凡申請調校者,依本市國小教師調校申請表規定,最多可填寫十個志願。   未依志願調成之教師在電腦作業後,如仍有餘額,得於現場就餘額之學校當場申請改調  一次,如再出現之餘額不再辦理調校。
  • 十一、凡已選定調入學校之教師,不得要求變更或放棄。
  • 十二、特殊班及藝科教師之缺額調入該項專長之教師為限,其專長之認定另訂。
  • 十三、幼稚園教師調動比照國小辦理。
  • 十四、申請省市互調服務者,准用「臺灣區公立國民小學暨幼稚園教師省立互調服務注意事    項」規定辦理。但年滿五十五歲或服公職滿二十年以上者,皆不得調入本市服務。
  • 十五、各校教師缺額,由本局依本要點第四點所調派程序分別訂定調派名額。
  • 肆 代課教師之遴補
  • 十六、教師應徵入伍服役學校應於入營一週前列冊函報本局推介兵役代課教師。
  • 十七、在學年中除應征入伍教師外,不得保留缺額,如有出缺由各校依「國民中小學教育人    員甄選儲訓及遷調辦法」第六條規定自行遴選合格教師代課。
  • 十八、依學校教職員請假規則,請假一星期以上者其課務以遴選合格教師代理為原則,如確 實無法遴選合格教師時得依規定遴選代課教師。
  • 伍 附則
  • 十九、本要點經公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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