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便利中等學校教師申請辦理市內學校轉(應)聘服務,以安定中等學校教師生活,提 高教學效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申請轉(應)聘範圍如左: (一)國中轉(應)聘國中。 (二)高級中等學校轉(應)聘高級中等學校。 (三)國中轉(應)聘高級中等學校。 (四)高級中等學校轉(應)聘國中。 (五)特殊學校比照本項一至四款辦理。
- 三、申請資格: (一)現任國中、高級中等學校(含特殊學校國中部、高職部),編制內合格教師(含 兼行政職務人員)於現服務學校實際任教至學年度結束之日屆滿一學年以上者。 (二)申請轉(應)聘教師,須具備擬調任學校教師登記資格。 特殊班級教師甄選時定有義務者依甄選須知辦理。
- 四、申請時間:於每學年暑假前作業,其中高中、職轉(應)聘國中暨國中相互間轉(應) 聘,俟國民中學減班超額教師介聘完畢後辦理。
- 五、辦理方式: (一)國民中學減班超額教師除經高級中等學校同意遴聘者外,由教育局依其志願優先 統一介聘其他有缺額之國民中學服務。 (二)申請轉(應)聘教師,須取得原服務學校及轉(應)聘學校雙方校長同意。
- 六、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轉(應)聘國民中學之缺額,得作為分發國立師範院校應屆結業生實 習。
- 七、申請市內轉(應)聘服務教師不得同時申請省市中等學校教師互調服務。
- 八、申請手續: 向原服務學校申請,填寫申請表二份(如附件),由原服務學校人事主任、教務主任、 校長先行核章同意後,再至擬轉(應)聘學校蓋章以示同意,並由擬聘學校備文送達 本局。
- 九、本注意事項自七十九學年度起實施。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1-202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1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89年11月2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9)北市教人字89281668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