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女性教師如於學期中娩假期滿隨即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該學期應併計於最長期限之四 學期內。
- 二、女性教師育嬰期間申請留職停薪,應配合學期,每學年度上學期於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 日及下學期於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學校提出(以學校承辦單位收文時間為 準),學校每學年度上學期應於每年七月十日及下學期於每年一月十日以前報局(以本 局收文時間為準)核辦。逾期概不予受理。申請復職、提前復職者亦同。
- 三、女性教師育嬰期間依規定得申請延長留職停薪者,其延長期間,仍應以學期為單位。
- 四、其他有關事項依教育部頒「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女性教師育嬰期間申請留職停薪處理 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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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7)北市教人字第09740583600號函停止適用;並自98年2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