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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2 年 0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72年2月21日臺北市政府(72)北市教一字第63778號函訂頒
  • 一 為加強輔導私立學校建立人事制度,並為各項人事管理作業之依循, 特訂定本要點。
  • 二 本要點所稱之私立學校,包括台北市所屬之私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 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及附設高級進修補習學校。
  • 三 各校教職員工之任用,凡私立學校法及其施行細則有規定者,悉依其 規定辦理;未規定者,依照各校自行規定辦理。私立學校法及其施行 細則有關校長,各處室主任、教師之任用規定條文如附件一。
  • 四 各校應於每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 (九月卅日前) 造送教職員工一覽表 一式參份,並連同當年新任人員之履歷表一份函送教育局審查。教職 員工一覽表及私立學校教職員履歷表格式如附件二、三。各校教職員 學期中離校或其他原因異動,應列明離職日期於離職一週內報備。學 期中因教師異動遞補之新進人員,應於到職後一週內造送教職員一覽 表一式參份 (格式如附件二) 及履歷表一式兩份函送教育局。
  • 五 各校對人事制度之管理,應予重視,並應指定專人負責,除非必要, 儘量避免更換承辦人員;並應設置專櫃、專檔、保管人事資料。教育 局人事室及業務主管科,應就各業務職掌,指定專人承辦私立學校人 事業務,負責審查、建檔、保管等工作。
  • 六 各校教職員工之資歷證明事項,應由當事人向學校申請後,由學校填 具證明書紙並加蓋印信後,函送教育局審查驗印。其用紙之格式,除 當事人用途限制另依其格式外,悉依附件四之格式填繕。
  • 七 教育局為瞭解各校人事制度作業情形,得由各主管科以定期訪問或配 合其他業務抽訪之方式進行瞭解及輔導。並於事前將抽訪細節於事前 通知學校。
  • 八 填寫及核驗注意事項: (一) 關於教職員工一覽表部份: 1 教職員工一覽表各欄,應正楷書寫,其中數字一律以阿拉伯數字 記載。 2 學歷欄內以記載最高學歷為原則,並將畢業學校敘明。 3 本身擔任學科及時數,應依各師實際授課之班級及科目時數填寫 ,如:高一甲班國文五節,高二甲、乙數學各三節。 4 各師參加公保、榮保者,請於一覽表備註欄內載明保險證字號。 5 一覽表造就後,應加封面、封底,並於每頁之間加蓋騎繼章,於 正面加蓋校印。於封底內頁註明日期並加蓋校長,人事主任、承 辦人之職名章。 6 各校教職員工編制情形,應照附件五之格式統計後,粘貼教職員 工一覽表封面內頁。 (二) 關於私立學校教職員履歷表部份:填寫規定悉依該表之填表說明辦 理,惟應力求翔實並確實審查。並將各人之教職員工一覽表上之編 號,註記於第一面左上角。 (即照片之正上方) 。 (三) 關於資歷證明事項部份: 1 資歷證明文信,應由學校填繕並確實審查加蓋印信後,備文敘明 用途,函送教育局審查。 2 各業務主管科承辦人員收文後,應詳予核對證明資料後,依公文 處理程序辦理。呈經核可後驗印發還。 3 各項證明記載不實或誤繕,應即通知原學校更正後再行驗印。
  • 九 附則: (一) 本要點公布施行後,各校不依照規定辦理者,如對教職員之權益有 所損害時,由各該學校自行負責。 (二) 各校函送有關資料時,得免送學經歷證件;惟各業務單位審查中認 為應調閱文件資料者,得通知學校送達,以憑認定。有關教師登記 檢定情形,凡在台北市登記者,其資料得向本局第一科查詢。 (三) 本要點公布前進用之教師,應於公布後三個月內填送教職員履歷表 ,經由學校審查後送教育局審核建檔列管。凡已加入私立學校教職 員保險者填送乙份;未加入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者填送一式兩分。 審查中遇有疑間,得調用原始資料。
  • 十 本要點經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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