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新聘教師自七十九學度起應依左列事項辦理: (一)各校新聘教師應依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等有關規定遴聘合格教師。 (二)各校應設置甄選委員會,辦理新聘教師資格審查及甄選事宜。 (三)經公開甄選如仍無法聘足合格教師,則可於報局備查後再公開遴聘(專業科目或 普通科目)試用教師。
- 二、七十九學年度(不含七十九學年度)前,各校聘用之普通科專任教師,其學歷具任教本 科及相關科系資格者,如仍任現職,並為專任,同意補辦試用教師登記;另部份教師各 校原報為專任,唯因擔任普通科課程未修教育學分,本局核復改為兼任,如其基本學歷 合乎登記之規定,目前在學校仍任教職,且其任教時數已達專任教師之標準者,亦可改 聘為專任後同意補辦試用教師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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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4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2)北市教中字第102340616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