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1-203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3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0年3月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0)北市教軍字第9021596800號函停止適用
  • 壹、依據:教育部六十三年七月三十一台(63)軍字第二00九九號函頒「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護理教師遴派、任用、遷調實施要點」訂定。
  • 貳、目的:為使護理教師之人事作業更臻公平、公正、公開,並達適能適所,發揮潛能服務 學校,服務學生。
  • 參、限制條件: 一、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現任合格之專任護理教師。 二、現職學校服務屆滿二年以上者始得申請遷調。 三、近二年考績不得低於四條二款。
  • 肆、遷調介派原則: 一、公立學校護理教師出缺時,由現任本市公立學校護理教師優先申請遷調。 二、公立學校護理教師出缺經調整後之餘缺,由現任本市私立學校護理教師申請遷調。 三、私公立學校護理教師出缺時由現任本市私立學校護理教師申請遷調。 四、本市私立學校護理教師遷調經調整後之餘缺,得由外縣市合格護理教師申請調入, 如尚有缺額則由甄試合格儲備護理教師中依績序先後及意願辦理介派。 五、公私立現任護理教師遷調台灣省或高雄市所屬高級中等學校時以互調為原則,如外 縣市公立學校護理教師調入本市而未與本市公立學校護理教師互調時,則先介派本 市私立學校服務。凡遷調出(入)遷調出(入)本市者,應簽奉核准並協調取得臺 灣省或高雄市教育廳(局)同意,惟現任外縣市私立學校護理教師不得遷調(入) 本市公立學校。
  • 伍、申請遷調時間: 申請遷調之護理教師,應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及十二月十五日前攜帶有關文件逕向本局辦 理申請。
  • 陸、申請遷調作業辦法: 一、現任護理教師凡符合遷調限制條件者得申請遷調並建立候選資績表(如附件),由 申請人填妥志願遷調學校,並檢附有關介派人令、畢業證書、獎懲等之證明文件影 印本併案交本局軍訓室護理教師遷調評審委員會評審決定。 二、如資績分數相同時以上1.服務本市年資2.近二年工作績效3.獎懲4.學績等評定優先 順序遷調。
  • 柒、積分計算標準: 一、服務年資:自省市教育廳(局)核准介派之日起凡服務年資屆滿二年者得十分,爾 後每增一年加一分最高加二十分。 二、學資:高護教育畢業者八分。護理專科教育畢業者九分。大學院校畢業具有學士學 位者十分。研究所(含研究所暑修四十學分結業者)畢業具有碩士學位者十二分。 具博士學位者十四分。修滿教育學分者另加一分。 三、工作績效:以最近二年文職成績考核所得平均分數列計;四條一款得四0分,四條 二款得三0分。 四、獎懲:自省市教育廳(局)核准介派之日起列計,並以省市教育廳(局)或教育部 發佈為準。 加分標準:獲省市教育廳(局)或省市首長署名之獎狀者加二分,獲教育部長署名 之獎狀者加三分。獲中央部、會首長署名之獎章者加四分,獲總統或行政院長署名 之獎章者加五分。 減分標準:申誡一次減0.五分。記過一次減一.五分。大過一次減四.五分。
  • 捌、私立學校護理教師遷調本市公立學校除基本資績(服務年資、學資、工作績效、獎懲) 佔六0%;另加考專業科目成績佔三0%;軍訓法規佔一0%暨專業科目試教(不合格 者不予錄取)。依上述積分建立候選績序名冊,俟公立學校出缺狀況依序介派。有關甄 試詳細辦法另行訂定之。
  • 玖、評審委員會由本市薦選優秀護理教師組成之。
  • 拾、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另行規定補充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