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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1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89年11月2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9)北市教人字第8928166800號函停止適用
  • 一、為安定省市公立中小學校職員生活及促使省、市公立中小、學校職員交流特訂定本處理   原則。
  • 二、本處理原則所稱職員係指各學校編制內專任組長、護士、幹事、管理員、書記等職務而   言。
  • 三、省市公立中小學校職員之互調,每年舉辦次,必要時得併國中校師之互調辦理。
  • 四、申請資格:   (一)在同一學校服務現職滿一年以上。   (二)年齡未滿五十歲,任公職未滿廿年。   (三)最近三年考核均列乙等以上,且未受記過以上處分(功過不得相抵)。   (四)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規定任用資格者。
  • 五、省立公立中小學職員之互調以同等數額相當職位(如係主管以調任非主管為原則)。相   互交換為原則,申請員額超過互調員額時,以基本積分之高低依序辦理。(基本積分如   附件一)。
  • 六、申請互調之職員,不得指互調,惟為顧及調任職員之實際需要,除申請調任院省縣轄市   及縣政府所在地服務,不得選定志願服務學校外餘得選填志願學校及附近學校服務。
  • 七、省市互調經協商成立調入之職員,於調進後五年內不得申請退休。
  • 八、申請互調職員最近三年考核如係因請延長病假考列丙等者,應檢附機關證件文件方得申   請互調。
  • 九、請調之職員於每年五月底前,檢附證明文件向原服務學校申請,由學校核轉各該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彙辦(申請表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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