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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1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89年11月2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9)北市教人字第8928166800號函停止適用
  • 一、臺閩地區各省(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為辦理公立中等學校教師(以下簡稱中等教師 )申請互調服務,參照教育部頒「國民中小學教育人員甄選及遷調辦法」第十六條規定 ,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中等教師互調是指:  (一)臺灣省省立高中(職)、特殊學校教師、福建省國立高中(職)及臺北市、高雄     市市立高中(職)及特殊學校教師互調。   (二)臺灣省省立高中(職)、特殊學校、福建省國立高中(職)教師、臺北市、高雄      市市立國中教師互調。   (三)臺灣省各縣(市)公立國中教師與臺北市、高雄市高中(職)、特殊學校及福建      省國立高中(職)教師互調。   (四)省與省、省與市、市與市國中教師互調。
  • 三、中等教師申請互調作業,於每年寒暑假併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介聘請 調他縣(市)協調會辦理之。
  • 四、中等教師申請互調服務,依科別、志願及積分高低採人工作業方式辦理。
  • 五、中等教師符合左列基本條件及具有服務條件之一者,始得申請互調。   (一)基本條件: 1.現任公立國中、省(市)立高中(職)及特殊學校編制內合格教師(含師範生 )。 2.申請調入臺北市或臺北市教師調入各縣(市)服務,年齡不得超過五十五歲。 3.高中職及特殊學校志願轉任國中者,須具有國中教師任用資格。 4.臺灣省教師依照偏遠地區或特殊偏遠地區有關法令甄選錄用之教師申請介聘者 ,仍應受任用資格及服務滿三年之限制。 (二)服務條件: 1.在一般地區同一學校教學滿四學期或偏遠地區同一學校教學滿二學期者。 2.女性教學滿一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經查明屬實者。 3.師範校院結業生,男性在偏遠地區同一學校教學滿二學期或在一般地區同一學 校教學滿四學期者;女性在偏遠或一般地區同一學校教學滿二學期者。 4.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符合本項第 1.、2. 款規定之一者,並經各省教育廳、縣 (市)政府核准於請調生效日期(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復職者。
  • 六、中等教師申請互調服務,其積分核給標準如左: (一)申請介聘原因積分:最高九十分。 1.配偶不在同一縣(市)服務,申請介聘至配偶服務之縣(市),不論結婚時間 長短,配偶已在該地服務滿一年以上者給九十分,未滿一年者給六十分。 2.配偶不在同一縣(市)服務,申請介聘至配偶設籍之縣(市),不論結婚時間 長短,配偶已在該地設籍二年以上者給九十分,一年以上者給六十分。 3.喪偶或離婚之教師,須照顧父母、子女,申請介聘至父母、子女或公婆設籍之 縣(市)者,給九十分。 4.單身教師申請介聘至父母設籍六個月以上之縣(市)者,給六十分。 5.全家遷居者,給六十分。 6.教師於特殊偏遠地區國中連續服務滿五年請調者,給六十分。 7.其他原因申請介聘者,給三十分。 (二)年資積分:最高三十分。 1.在本縣(市)中等學校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二分。 2.在本縣(市)偏遠、特殊偏遠地區中等學校連續服務,偏遠每滿一年加給一分 ,特偏每滿一年加給二分。 3.在本縣(市)中等學校擔任處(室)主任,每滿一年加給二分。 4.在本縣(市)中等學校擔任組長,科主任每滿一年加給一.五分。 5.在本縣(市)中等學校擔任導師,每滿一年加給一分。 6.前述年資積分,限任合格、實習及試用教師期間始得採計。 (三)最近在本縣(市)五年考績績分:最高十分。 1.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者,每年給二分。 2.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者,每年給一分。 3.因病假,致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三款者,每年給予一分 。 (四)最近在本縣(市)五年獎懲積分:最高十分。 1.嘉獎一次給一分,申誡一次減一分。 2.記功一次給三分,記過一次減三分。 3.記一大功給九分,記一大過減九分。 4.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縣市級者每紙給0.五分,省級者每紙給一. 五分,中央級者每紙給二分,同一事實獎勵不得重複計算。 (五)最近在本縣(市)五年參加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委託學校及其他機構舉辦之研習或 教育專業訓練,依左列規定給分:最高十分。 1.受訓一週以上,未滿二週者,每次0.五分。 2.受訓二週以上,未滿四週者,每次一分。 3.受訓四週以上,未滿十二週者,每次一.五分。 4.受訓十二週以上,未滿六個月者,每次一.五分。 5.受訓六個月以上者,每次二.五分。 6.一週以三十五小時累計。 7.特殊加分:服務於特殊偏遠地區實際擔任教學已滿三年者,給予三十分。
  • 七、申請互調服務之教師,應於每期(六月十日、十二月十日)前檢具左列各表件向原服務 學校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學校審查後,公立國中、福建省國立高中職轉該管縣市政府 轉縣(市)國中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市)委員會〕(臺灣省省立學校轉 臺灣省教育廳)辦理。 (一)教師登記證或畢業證書(結業生以聘書及分發通知單)。   (二)申請表(含志願表)及協調名冊各乙份。   (三)有關服務證件(年資、考績、獎懲、研習等證明文件)。   (四)介聘原因證明文件:(具多款介聘原因時,擇一採計)。 1.以第五點第一項第 3.、4.、5. 款請調原因者,應檢附最近一個月全戶戶籍謄 本(即五月或十一月份) 。 2.以第五點第一項第 1.、2. 款請調原因者,除檢具上款證件外,尚須檢附配偶 有關證件。 (1)配偶在軍公教機關服務,應附服務單位之服務證明書(註明服務單位所在地 地址)。 (2)配偶在私人機關服務,應附服務單位之服務證明書(註明服務單位所在地地 址)。 (3)配偶自營事業者,應附自營事業登記證明(註明公司行號所在地地址)。 (4)配偶為自耕農者,應附鄉(鎮、區)公所開具農地所在地證明。 3.以第五點第一項第 6. 款請調原因者,應檢附服務學校之服務證明。 以上證件除年資採至七月三十一日及一月三十一日止外,餘依申請期別一律採計至六月 一日及十二月一日,並應檢附正本及影本各乙份,正本驗訖後發還,影印本由各縣(市 )政府存查備核。
  • 八、申請互調教師,得依照左列規定選填志願,其志願一經提出至縣(市)政府(省教育廳 )即不得更改或增減,如請調原因消失,經縣(市)政府(省教育廳)查證屬實者,得 於協調預備會議前以書面申請撤回。 (一)省內教師申請調入臺北市、高雄市國中者不得選填志願學校,申請調高中、高職 、特殊學校者,可選填志願學校。 (二)臺北市、高雄市申請調入各省之縣轄市、省轄市國中者,不得選填志願學校,其 他地區可選填志願學校。申請調高中、高職、特殊學校者,可選填志願學校。 (三)申請省市互調之教師得同時申請不同兩縣市,依第一志願、第二志願縣市順序協 調,其志願每縣市以二十個學校為限,高中職、特殊學校不受限制。
  • 九、各縣市政府(省教育廳)辦理中等教師申請互調服務案件,應由縣市委員會(省教育廳 )組成審查小組公開審查後,於六月三十日(十二月三十日)前將協調名冊函送召集縣 (市)及有關縣(市),並將申請人申請表攜至協調會,以備查考。
  • 十、中等教師互調服務,其作業依本列順序辦理: (一)以父母、子女、夫婦、翁(婆)媳或同胞兄弟姊妹關係,申請互調並持有關係證 明文件者,可優先辦理,不受積分之限制,惟以相同科目為限。 (二)以同級互調為優先,即國中、高中、高職、特殊學校者,以同級同科目同等數額 互調,如不同級可由省(市)教育廳局、縣(市)教育局作調整或徵求調入學校 校長之同意。
  • 十一、上述情形如申請人數超過缺額時,以積分高低順序辦理。 申請人各項條件(包括志願請調縣市、志願請調學校及積分等)均相同時應參考(一 )夫婦不在同一縣市之期間(二)性別(女性優先)(三)年齡(年長優先)等條件 辦理。(市第九點)。
  • 十二、申請互調之教師,如有虛報或提不實證明者,除撤銷互調資格外,請調教師應予議處 ,人事主管及校長應負審核不實之連帶責任。
  • 十三、經協調成立並奉核定之互調教師,應即依規定時間前往報到,且未經雙方主管機關同 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銷互調協議。
  • 十四、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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