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教育實習機構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 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二、本要點所稱之教育實習機構,係指經師資培育機構遴選供教育實習之臺北市(以下簡稱 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班)及其 他教育機構。
- 三、本市教育實習機構之遴選審查,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各主管科、相關 科室及督學室負責辦理審查工作。
- 四、本市教育實習機構之審查認定基準如左: (一)辦學績效良好: 1.學校辦學理念正確,落實教育政策。 2.行政組織健全,教學正常,軟硬體設施良好,足以提供充分教育實習環境。 3.最近三年內無違失情事遭限期改善以上處分。 4.幼稚園最近五年內,經評鑑未被列入追蹤輔導事項。 (二)具有足夠合格師資: 1.公立學校及幼稚園部分: (1)一般學校及幼稚園專任合格教師數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2)特殊教育學校(班)專任合格教師數比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2.私立學校及幼稚園部分: (1)高中、職普通科專任合格教師數比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 (2)高中、職職業類科專任合格教師數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3)特殊教育學校(班)專任合格教師數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4)高中附設國中部及國民中、小學專任合格教師數比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5)幼稚園專任合格教師數比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三)地理位置與師資培育機構距離不遠,易於就近輔導: 1.交通便利,可當天往返。 2.通訊網路良好。
- 五、本市教育實習機構,應填具審查表(如附件一)及同意書(如附件二),由師資培育機 構函報本局審查同意後,始得與教育實習機構簽訂實習契約。
- 六、本局於每年五月卅一日前遴選公告合乎認定基準之教育實習機構,供自覓教育實習機構 實習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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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2001
臺北市教育實習機構審查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5 年 03 月 19 日
中華民國85年3月1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5)北市教一字第14153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