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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2-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8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臺北市立國樂團奉首長核定修正全文8點,並下達生效
  • 一、臺北市立國樂團(以下簡稱本團)為促進團員演奏技能,加強合作精 神,提高演奏水準與素質,依據臺北市立國樂團聘任人員遴聘要點第 十二點訂定本基準。
  • 二、本團為辦理團員演奏技能之評鑑(以下簡稱評鑑),應組成評鑑委員 會,置委員五至九人,由團長指定指揮或其他適當人員擔任召集人, 其餘委員由團內相關人員及團外學者專家組成。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 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前項委員應包括團外學者、專家,其人數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評鑑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 上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均未達半數時,召集人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 數同意。
  • 三、評鑑內容及配分如下: (一)評鑑內容 1.團員 (1)由評鑑委員會就前次與當次評鑑之間本團曾經公開演出之 曲目中,選取指定片段一段、抽選片段五段共六段,於評 鑑日一個月前公佈。團員除演奏指定片段,並現場抽籤選 取三段抽選片段演奏完成評鑑,時間以不超過五分鐘為原 則。 (2)評鑑以隔幕方式進行,全程錄影、錄音存證。 (3)團員評鑑於樂團聘有首席指揮期間,其評鑑方式得由首席 指揮決定,惟應提本團首席會議審議,經團長核定後實施 。 2.團員兼副指揮: 包括音樂會現場演練、團員滿意度評分以及主管滿意度評分 三部分: (1)音樂會現場演練:由評鑑委員會指定本團一場演出作為評 鑑場次(包含練習過程以及演出,節目得由副指揮規劃) ,於評鑑日三個月前公佈。全程錄影、錄音存證。評鑑委 員會於演出結束時繳交評分,其總平均分乘以百分之五十 為本項得分。 (2)團員滿意度評分:於評鑑期間由全體團員不記名評分。以 百分制計分,以總平均分乘以百分之二十即為本項得分。 (3)主管滿意度評分:依據副指揮平日負責行政業務之情形, 由團長指定召集人與相關行政主管給分,其總平均分乘以 百分之三十為本項得分。 (二)評鑑成績: 1.總分以一百分為滿分,八十五分(含)以上為優異,七十分 (含)以上為合格。 2.工作年資滿六年以上之團員,得採計第七年起之年資,按每 滿一年加計零點五分計算總分,惟加計之分數以五分為限, 且總分應低於八十五分。
  • 四、評鑑成績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作為排定團員席次、調整其兼辦行政工作與副指揮調整工作比 重之參考,並採計為年終考績評分項目之一。 (二)不合格者於評鑑成績核定後半年內應依本基準再次接受評鑑, 如仍未達合格標準者,除該年度成績考核不得考列為公立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外,並送交成績考核委員會參照教師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辦理。
  • 五、本團團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參加評鑑: (一)前一次評鑑成績優異。 (二)任職至評鑑日未滿三個月。 (三)因重大傷病或懷孕二十八週以上,經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 證明書。 (四)留職停薪期間。 (五)於二年內前將屆齡退休或已申請於二年內自願退休。在職期間 以一次為限。
  • 六、本團團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錄影音代替現場演奏評鑑: (一)二年內(前次與當次評鑑之間)個人演奏專輯獲國內外重要演 奏獎項,經評鑑委員會審核通過。 (二)二年內(前次與當次評鑑之間)四十分鐘以上公開音樂會之現 場獨奏或協奏錄影,經評鑑委員會審核通過。
  • 七、第五點第三款至第五款人員,應於原因消失後半年內接受評鑑。 未具第五點各款情形,而未參加評鑑者,視為評鑑「不合格」,並依 第四點第二款規定辦理。
  • 八、評鑑成績應以書面個別通知受評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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