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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2-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三字第09933334200號函修正全文7點;並自十二月二十一日施行
  • 一、臺北市立國樂團(以下簡稱本團)為促進團員演奏技能,加強合作精神,提高演奏水準 與素質,依據【臺北市立國樂團聘任人員遴聘要點】第十點訂定本要點。
  • 二、辦理技術評鑑之時間及評鑑委員會之組成: (一)本團每二年應對團員辦理技術評鑑,並由團長責成音樂總監或指揮或其他團內主 管任召集人,組成評鑑委員會執行評鑑,團員評鑑之委員會成員五至七人,副指 揮評鑑之委員會成員五至九人,由團外學者專家及團內相關人員組成,惟團外人 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二)本評鑑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團外學者專家人數應至少 2人,且不得少於出席人數 之三分之一。
  • 三、團員除下列人員外,均應就其擔任樂器(職務)之類別接受技術評鑑。 (一)兼任組長及兼辦其他全時行政工作者。 (二)前一次經本團技術評鑑成績優異者。 (三)擔任演奏職至評鑑日未滿一年者。 (四)因重大傷病或懷孕滿廿八週以上,經承辦健保之公私立醫院證明者。 (五)評鑑前已提出書面退休申請者。 (六)兩年內有個人演奏專輯獲重要演奏獎項(如金曲獎等),經審核後,得免評鑑一 次。
  • 四、評鑑方式及配分如下: (一)團員技術評鑑部份 1.技術評鑑以隔幕方式進行,全程錄音存證。 2.評鑑之總分以一百分為滿分,八十五分以上為優異(含),七十分(含)以上 為合格,未達七十分為不合格。 3.工作年資滿六年之團員,自第七年起依向下累進之年資,每一年加計零點五分 於原始評鑑分數之上,以五分為累加上限,加分後之總分最高不得超過八十五 分(含)。 4.評鑑內容: (1)音樂總監或指揮會同相關人員,於當年度本團所有曾經演出之曲目中,選取 指定片段一段、抽選片段五段共六段,於評鑑日前一個月公佈。團員均需演 奏指定片段、並現場抽籤選取三段抽選片段共四段參加評鑑,時間以不超過 五分鐘為原則。 (2)可以當次評鑑兩年內(兩次評鑑之間)40分鐘以上之音樂會現場獨奏錄影, 經審核後,代替技術評鑑現場演奏。 (二)副指揮評鑑 1.評鑑方式:包括音樂會現場演練、團員滿意度評分以及主管滿意度評分三方面 ,其配分如下: (1)音樂會現場演練評分佔百分之四十,團員滿意度佔百分之四十、主管滿意度 評分佔百分之二十。 (2)總分以一百分為滿分,八十五分以上為「優異」(含),七十分(含)以上 為「合格」,未達七十分為不合格。 (3)工作年資滿六年之副指揮,自第七年起,依向下累進之年資,每一年加計零 點五分於原始方數之上,以五分為累加上限,加分後之總分最高不得超過八 十五分(含)。 2. 評鑑內容: (1)音樂會現場演練部份:由召集人會同相關人員,指定本團一場演出作為評鑑 場次(包含練習過程以及演出,節目得由副指揮會同規劃),於評鑑日前三 個月公佈。全程錄影、錄音存證,評鑑委員會於演出結束時繳交評分,其總 平均分乘以百分之四十為本項得分。 (2)團員滿意度評分部份:於評鑑期間由全體團員不記名評分,以總平均分乘以 百分之四十為本項得分。 (3)主管滿意度評分:依據副指揮平日負責業務之情形,由團長指定音樂總監與 相關行政主管給分,其總平均分乘以百分之二十為本項得分。
  • 五、評鑑成績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作為團員排訂席次與副指揮調整工作比重之依據,並採計為年終考績評分項目之 一。 (二)團員技術評鑑不合格者,於半年內必須依本要點再次接受評鑑,如仍未達合格標 準者,送交成績考核委員會參照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二項之規定辦 理。 (三)副指揮不合格者,於半年內必須依本要點再次接受評鑑,若連續二次補評鑑仍未 達合格標準者,送交成績考核委員會參照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二項 之規定辦理。
  • 六、其他事項 (一)第三點第二目所揭人員音樂總監或指揮認為有必要時,得要求其參加技術評鑑。 (二)留職停薪人員回職復薪後半年內接受評鑑。 (三)未符合第三點所述之各項情事,經通知而未參加評鑑者,一律以不合格計分,並 應於半年內依本要點辦理補評鑑。如不合格及仍未參加者送交成績考核委員會參 照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 七、技術評鑑結果,應以書面個別通知受評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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