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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8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府文化藝術字第1083030582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8年9月1日起生效
  •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結合民間藝術團體,倡導戶外休閒娛 樂,推展假日表演活動,以建設台北市成為有朝氣、有秩序、有禮貌 ,具有中華傳統文化並融合現代科技發展之國際都市,特訂定本要點 。
  • 二 假日表演活動,以音樂、舞蹈、戲曲演唱、民俗技藝、美術活動,及 其他具有教育性、娛樂性、趣味性之休閒活動為範圍。
  • 三 節目策劃原則如左: (一) 表現中華傳統文化之特色。 (二) 配合社區及表演場地之特色。 (三) 適合戶外演出,使活動與民眾結合。 (四) 避免影響環境安寧。
  • 四 節目內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表演: (一) 違反國策者。 (二) 妨害公序良俗或社會安寧者。 (三) 禁止演出之節目或歌曲。 (四) 有害身心健康或具有危險性者。 (五) 其他違反法令規定者。
  • 五 時間: 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及週末上午或下午,如因天候或其他原因得暫 停活動。
  • 六 活動地點: (一) 青年公園。 (二) 台北公園 (新公園) 。 (三) 中山公園 (國父紀念館) 。 (四) 大湖公園 (內湖) 。 前項活動地點得視實施情形酌予增減。
  • 七 參與方式: (一) 凡具有各項藝術興趣或才藝之個人或團體均可向承辦單位接洽安排 參與表演活動。 (二) 由本府安排機關、學校、民間藝術團體、定期表演。
  • 八 執行單位: (一) 主辦單位:本府教育局:負責整體策劃、聯繫與輔導。 (二) 協辦單位: 1 本府警察局:負責活動地點之巡查及維持秩序。 2 本府新聞處:負責新開發布、聯繫與宣導。 3 本府工務局:配合提供場地與行政支援。
  • 九 承辦單位:由左列各單位指定專人負責各活動地點、表演、節目之策 劃、安排與演出。 (一) 市立社會教育館:青年公園。 (二) 市立交響樂園:台北公園。 (三) 國父紀念館管理處:中山公園。 (四) 市立國樂團:大湖公園。
  • 十 輔導小組:由執行單位指定專人組成並由教育局召集,負責本要點活 動場地範圍、活動項目之督導協調,並定期檢討活動成效及研擬改進 事項。
  • 十一 經費: (一) 各承辦單位辦理本要點業務所而費用,在年度預算相關經費內勻 支。 (二) 參與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由主辦單位酌予補助。但活動所需之各項 器材,由參與活動之個人或團體自備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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