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立交響樂團(以下簡稱本團)為推展音樂社會教育,有效結合並輔導民間演藝團 體參與藝文表演,以提昇演藝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 二、邀請對象以國內經政府立案之演藝團體、社會團體或機關學校為主。
- 三、演出節目以音樂演奏、舞蹈、演唱等,節目內容應具有精緻的演出水準。
- 四、演出時間、地點由本團安排,如需練習排演,則由受邀單位與本團洽商後依規定辦理。
- 五、活動經費以本團年度內編列之演出經費項下支應,並應於受邀後七日內提交演出計畫書 、經費使用說明,供本團審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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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三字第09731781000號函下達自97年12月20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