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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三字第09731781000號函下達自97年12月20日起廢止
  • 一、臺北市立交響樂團(以下簡稱本團)為因應特殊之大型歌劇、芭蕾舞、樂曲演奏演出, 需要加請人員,特訂定本要點。
  • 二、加請人員依據本團策劃演出節目內容需求辦理;加請人員需求基準依樂曲演出編制或因 需要非交響樂編制之樂器演奏人員而定。(如國樂器、特殊打擊樂器等而增加演出編制 )。
  • 三、邀請加請人員對象以國內外樂團成員或具有演奏水準之音樂家或音樂科系優秀學生為主 。
  • 四、加請人員所需之樂器應自備。排練及演出期間所攜樂器自行保管,本團不負保管維護責 任。
  • 五、年度音樂季演出大型西洋歌劇、芭蕾舞劇、音樂會,得邀請國際知名聲樂家、指揮家來 臺參與演出,以提昇國內歌劇、芭蕾舞演出水準。
  • 六、為提昇本團演藝水準,並提供較精緻化之音樂表演,得邀請國內外知名指揮家或獨奏( 唱)家來臺參與本團策劃之音樂會,以達增進文化交流相互觀摩目的。
  • 七、有關練習排演,本團得視實際需要另定排演表。
  • 八、受邀之演出人員如需來臺機票、住宿、膳食、交通等事項之安排,悉由本團依有關規定 辦理。
  • 九、加請人員、獨奏(唱)家、指揮家受邀參與演出所需各項經費,均在本團年度業務計畫 預算內依有關規定支應,並簽訂演出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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