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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2-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1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89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三字第89213823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
  • 一、臺北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加強美術研習班教師專業知能,確保師資優良素質 ,以提昇研習績效,特訂定美術研習班師資聘任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本館美術研習班教師除須與藝術性質相關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持有教育部核發相當教授、副教授、講師證書或相關證明者。 (二)持有政府機關所核發與任教科目相關之教師證書者。 (三)具專門特殊技能,並曾從事與任教科目相關之專業工作,有具體表現者。
  • 三、教師遴聘採壹期壹聘,期中不得變更資歷及薪級。
  • 四、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比照教育部訂定之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表規定辦 理。
  • 五、遴聘教師方式採自薦、推薦或本館自行遴選。 前項薦選人員須送請本館「師資甄審委員會」審核後聘任之。
  • 六、教師評鑑: (一)評鑑項目及百分比率: 1.學員意見調查(40%) (1)各班課程結束前,請學員不具名填寫「臺北市立美術館美術研習班學員意見調 查表」後當場收回彙整、統計。 (2)「學員意見調查表」壹、師資方面,分教學內容、教學態度、教學方法、教學 精神、教學效果五大項,每題有滿意、尚可、不滿意三個答案,其評分依序為 10分、 8分、 5分。 2.平時考核(30%) (1)根據本館美術研習班各授課教師之教學進度表等資料,由本館「師資甄審委員 會」分組不定期考核。 (2)出勤狀況(30%) 根據授課教師出勤記錄,由研習班工作人員辦理。 (二)評鑑方式: 1.美術研習班課程結束後,由本館依據「臺北市立美術館美術研習班授課教師評鑑 表」內學員意見調查、平時考核、出勤狀況等項目,統計出初評分數。 2.召開「師資甄審委員會」會議,依據上述初評結果,並參考相關資料綜合複審後 ,填寫評鑑分數、評鑑意見及綜合評語。 (三)評鑑結果: 1.評鑑分數在90分以上者,優先續聘。 2.評鑑分數在89分至70分者,同意續聘。 3.評鑑分數在69分以下者,不予續聘。
  • 七、本館研習班授課教師於任教期間,如有不適任情形,或請事、病假超過規定時數或事、 病假合計超過上課時數二分之一查證屬實者,經「師資甄審委員」決議,即解聘之。
  • 八、本要點報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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