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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1-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4 月 22 日
中華民國87年4月22日臺北市政府(87)府人一字第8701824000號函訂頒
  •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保護被害人之權益並防止性侵害事件 之發生,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六條規定,設置台北市政府性侵害防 治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並訂定本要點。
  • 二 本中心辦理下列事項: (一) 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二) 安排被害人之心理治療、輔導、緊急安置與法律扶助服務。 (三) 協調教學醫院成立專門處理性侵害之醫療小組。 (四) 給予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一般及緊急診療,協助驗傷及取 得證據。 (五) 提供加害人之追蹤輔導與身心治療。 (六) 推廣各種教育、訓練與宣導。 (七) 辦理其他與性侵害有關之措施。
  • 三 本中心設下列四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綜合規畫組:掌理性侵害防治服務之綜合規畫統計分析、研究發展 、教育訓練、宣導與性侵害防治有關之措施及不屬其他業務組之項 目。 (二) 保護扶助組:掌理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受案諮詢、危機處理、庇護 安置、陪同出庭與法律服務、轉介及相關福利服務事項。 (三) 醫療服務組:掌理被害人之心理治療、緊急診療、驗傷及採證、協 調教學醫院專門處理性侵害之醫療小組、加害人之身心治療。 (四) 性暴力防治組:掌理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護送、協助驗傷 取證、出庭、證物之保存、加害人追蹤及檔案管理等。
  • 四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市長指派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兼任之,負責指揮 監督本中心運作。
  • 五 本中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局派兼之,承主任之命,綜理中 心業務。
  • 六 本中心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本府社會局、衛生局、警察局指派相關業 務主管級人員兼任之。
  • 七 本中心置約聘社工督導員二名,襄助各組組長處理業務之協調事項, 並直接督導綜合規劃組及保護扶助組業務之執行;置約聘社工員六名 、約聘組員二名,辦理本中心各項服務事宜及資訊、總務、文書、研 考等事項。
  • 八 本中心會計、人事及行政管理事項,由本府社會局派員兼辦之。
  • 九 本中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 十 本中心涉及各組之執行事項,分別由本府社會局、警察局、衛生局協 辦之。
  • 十一 本中心每月召開中心業務會報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 任召集並擔任主席,全體 (專) 兼任人員均應參加。
  • 十二 本中心至少每半年應邀集醫院診所、司法警察、社政、教育、衛生 等單位召開協調會議,討論有關性侵害防治工作,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協調會。
  • 十三 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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