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高各機關行政罰鍰執行績效,以伸張公權力,維護法 治,特訂定本要點。
- 二、各機關除其他法令已另有考核規定外,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依本要點對執行催繳 人員上年度行政罰鍰執行成果進行績效考核。但因法令規定,作業程序具牽制作用,無 須經辦人員催繳,執行率即可達百分之百之機關或罰鍰項目,不列入考核。
- 三、各機關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行政罰鍰執行績效考核統計表」(如附表)辦理考核 ;其考核項目如下: (一)罰鍰件數執行率:當年度罰鍰已收件數÷當年度罰鍰總件數。 (二)罰鍰金額收繳率:當年度罰鍰已收繳金額÷當年度罰鍰總金額。 (三)強制執行件數移送率:(當年度罰鍰移送強制執行件數+以前年度罰鍰移送強制 執行件數)÷(當年度罰鍰應收未收件數+以前年度罰鍰待處理總件數)。 (四)強制執行金額移送率:(當年度罰鍰移送強制執行金額+以前年度罰鍰移送強制 執行金額)÷(當年度罰鍰應收未收金額+以前年度罰鍰待處理總金額)。 (五)收回以前年度應收未收件數。 (六)收回以前年度應收未收金額。 前項所稱「當年度」係指考核年度;「以前年度」則係指考核年度前五年為範圍。
- 四、各機關依本要點考核結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依下列基準獎勵: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嘉獎: 1.罰鍰件數執行率提高達三%以上,未達五%者,嘉獎一次;達五%以上,未達 六%者,嘉獎二次。 2.罰鍰金額收繳率提高達三%以上,未達五%者,嘉獎一次;達五%以上,未達 六%者,嘉獎二次。 3.強制執行件數移送率提高達三%以上,未達五%者,嘉獎一次;達五%以上, 未達六%者,嘉獎二次。 4.強制執行金額移送率提高達三%以上,未達五%者,嘉獎一次;達五%以上, 未達六%者,嘉獎二次。 5.收回以前年度應收未收件數提高率達三%以上,未達五%者,嘉獎一次;達五 %以上,未達六%者,嘉獎二次。 6.收回以前年度應收未收金額提高率達三%以上,未達五%者,嘉獎一次;達五 %以上,未達六%者,嘉獎二次。 7.未達前述獎勵標準,但當年度罰鍰件數執行率及金額收繳率均達八十%以上, 未達八十五%者,嘉獎一次;達八十五%以上,未達九十%者,嘉獎二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記功: 1.罰鍰件數執行率提高達六%以上,未達八%者,記功一次;達八%以上者,記 功二次。 2.罰鍰金額收繳率提高達六%以上,未達八%者,記功一次;達八%以上者,記 功二次。 3.強制執行件數移送率提高達六%以上,未達八%者,記功一次;達八%以上者 ,記功二次。 4.強制執行金額移送率提高達六%以上,未達八%者,記功一次;達八%以上者 ,記功二次。 5.收回以前年度應收未收件數提高率達六%以上,未達八%者,記功一次;達八 %以上者,記功二次。 6.收回以前年度應收未收金額提高率達六%以上,未達八%者,記功一次;達八 %以上者,記功二次。 7.未達前述獎勵標準,但當年度罰鍰件數執行率及金額收繳率均達九十%以上, 未達九十五%者,記功一次;達九十五%以上者,記功二次。 各機關達到前項各款獎勵項目一項以上者,以其最高獎度基準辦理相關有功人員獎勵事 宜。
- 五、各機關依本要點考核結果,除有前條獎勵情形或年度執行情形已達第六點列管基準外, 依下列基準懲處: (一)各項考核項目皆為負成長且均達二%以上,未達三%者或任三項為負成長且均達 五%以上,未達六%者,申誡一次。 (二)各項考核項目皆為負成長且均達三%以上,未達四%者或任三項為負成長且均達 六%以上,未達七%者,申誡二次。 (三)各項考核項目皆為負成長且均達四%以上者或任三項為負成長且均達七%以上者 ,記過一次。 前項應懲處人員及依第四點辦理之應獎勵人員,以實際辦理考核項目業務之主辦、督導 人員為限,倘各考核項目之業務分由多人辦理時,各機關應依各人辦理績效,在不超過 最高獎度或懲處基準原則下,覈實辦理獎懲。
- 六、各機關應於每月二十日前,將上月罰鍰執行成果填入報表,送本府財政局彙辦,各季執 行率未達下列列管基準者,應併同上月報表填送落後原因及因應改進措施: (一)當年度件數執行率:第一季為五十%以上;第二季為六十%以上;第三季及第四 季為七十%以上。 (二)以前年度件數待處理餘額:第一季為八十五%以下;第二季為八十%以下;第三 季及第四季為七○%以下。 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每季應將罰鍰執行情形彙整提送市政會議報告。
- 七、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財政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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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2-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臺北市政府(97)府授財務字第097333913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7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行政罰鍰執行績效考核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行政罰鍰執行績效考核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