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高各機關行政罰鍰執行績效,以伸張公權力維護法治 ,特訂定本要點。
- 二、各機關除其他法令已另有考核規定外,於年度結束後應依本要點對執行催繳人員,依上 年度行政罰鍰執行成果進行績效考核。 因法令規定,作業程序具牽制作用,無須經辦人員催繳,執行率即可達百分之百機關, 不列入考核。
- 三、考核項目如下: (一)罰鍰件數執行率(當年度罰鍰收繳件數╱當年度罰鍰裁罰總件數)。 (二)罰鍰金額收繳率(當年度罰鍰收繳金額╱當年度罰鍰裁罰總金額)。 (三)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件數(含本年度及以前年度)。 (四)收回以前年度應收未收款件數 (五)開單件數。 (六)改善催繳作業流程或作業規定因而提高執行效率者。 (七)其他特殊績效。 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得視實際需要獨立考核及獎勵。
- 四、各機關對前點考核項目第一款至第五款得於每年年初訂定年度執行目標,並依業務特性 自定考核權數,報府備查。考核項目總得分計算方式得參酌「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行政罰 鍰績效考核評分表(範例)」辦理。 前項年度執行目標,原則上以該機關前三年度平均執行績效為目標。
- 五、各機關依本要點考核結果得分別給予下列獎勵及懲處: (一)總得分九0分以上者記功一次。 (二)總得分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0分者,嘉獎二次。 (三)總得分八0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嘉獎一次。 (四)總得分七0分以上,未達八0分者,不予獎勵或懲處。 (五)總得分六十五分以上,未達七0分者,申誡一次。 (六)總得分六十分以上,未達六十五分者,申誡二次。 (七)總得分未達六0分者,記過一次。 各機關之執行目標,如有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依考核結果予以懲處顯失公平者,得專案 報府核定免予懲處。
- 六、各機關每月終了,應將上月罰鍰執行成果及執行落後原因填入報表,於每月二十日前送 本府財政局彙辦。本府財政局每季應將罰鍰執行情形彙整提市政會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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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2-2003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行政罰鍰執行績效考核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5 月 12 日
中華民國89年5月12日臺北市政府(89)府財一字第89034508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