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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7-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9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秘民字第1113009490號函修正全文13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為民服務,辦理民眾法律、建築 及地政等專業諮詢服務(以下簡稱專業諮詢服務)工作,特訂定本要 點。
  • 二、專業諮詢服務由本府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市民服務組設服務臺 ,於辦公時間內辦理民眾諮詢業務。
  • 三、專業諮詢服務之專業人員由秘書處洽請相關公會之律師、建築師、地 政士輪值擔任。法律諮詢服務部分得由秘書處遴請具有法律專長之法 律助理人員,襄助律師辦理有關事務。
  • 四、專業諮詢服務之對象以在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設有戶籍之市民為 限。但非本市市民而其申請專業諮詢服務之內容與本市或本府有關者 ,不在此限。
  • 五、專業諮詢服務得以面談、電話洽談及遠距視訊等方式為之。
  • 六、民眾申請專業諮詢服務,以網路預約為原則,並應據實登錄個人資料 。 每人每天得申請各類專業諮詢服務一次,每次諮詢時間以二十分鐘為 原則。
  • 七、專業諮詢服務遇有符合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得聲請調解者,應先輔 導民眾向管轄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 八、民眾申請專業諮詢服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受理。但得視情況輔 導前往相關公會或機關辦理: (一)請求代為撰擬司法書狀或申請書表。 (二)請求推薦或協助委任其他律師、建築師或地政士。 (三)請求委任提供專業諮詢服務之律師、建築師或地政士。 (四)對於專業諮詢服務人員之詢問拒絕回答或為虛偽陳述。 (五)諮詢與法律、建築或地政無關之事項。
  • 九、專業諮詢服務相關人員對於服務之內容,應正確記載,並嚴守秘密, 不得對外公開。
  • 十、民眾諮詢問題內容涉及本府有關機關職掌權責時,由秘書處移請權責 機關研處。
  • 十一、專業諮詢服務之專業人員及法律助理人員應定期填具服務紀錄表報 送交秘書處。
  • 十二、辦理專業諮詢服務之專業人員及法律助理人員,得發給服務費,所 需經費由秘書處編列預算支應。
  • 十三、專業諮詢服務方式、預約申請、服務時間等事項,由秘書處另行公 告於機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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