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本基準依臺北市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 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 二 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應投保之營利場所,以每一營利事業主體為一投 保單位,每一投保單位之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 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 每一意外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 三 本基準自發布日實施。 本基準修正條文自八十九年元月一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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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3-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7 年 05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商字第09730144600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