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人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處 理個人資料,特訂定本要點。
- 二、個人資料之管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 三、本處各科室以電腦處理個人人事資料時,應由承辦人員擔任檔案負責人;如有應用系統 維護人員,則維護人員亦為檔案負責人。 前項人員有數人時,應共同推定一人為檔案主要負責人。
- 四、個人資料檔案負責人之職責如下: (一)受理當事人依本法第四條之請求事項。 (二)依本法第十三條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並應適時更正或補充之。 (三)依本法第十七條維護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 (四)嚴密管理個人資料檔案。 (五)其他有關個人資料檔案之管理事項。
- 五、本處各科室人員對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利用,非有本法第七條或第八條所列之 情形,不得為之。 個人資料依有關法令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時,應由申請人或檔案負責人填具紀錄表(如 附表)陳奉處長或授權科室主管核准後行之。
- 六、當事人向本處行使本法第四條所定之權利時,應填具紀錄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本處受理前項案件之申請,應審查書件內容,如發現有遺漏或欠缺時,應限期通知補正 。
- 七、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 (一)有本法第十二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申請書件未齊備,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三)有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情形者。 (四)其他與法令規定不符者。
- 八、對依本法第四條或第八條規定向本處取得個人資料之機關、團體或個人,應將申請利用 人、利用時間及申請人之聯絡方法作成紀錄。並確保其完成利用後,將取得之個人資料 安全銷毀。
- 九、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資料安全方面 1.個人資料檔案建置在資料庫上者,應釐定使用範圍及使用權限,並另行申請「 使用者代碼」、「識別密碼」。識別密碼應保密,不得與他人共用。 2.個人資料檔案如建置在個人電腦之硬式磁碟機上,該部電腦應專用並注意安全 維護。 3.非經允准不得刺探或使用個人電腦檔案。 4.非經常使用之個人資料,毋庸以電腦處理。 5.個人資料檔案使用完畢應即退出,不得留在電腦上。 (二)資料稽核方面 1.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時,承辦人員應核對個人資料之輸入、輸出、編輯或更正 是否與原件相符。 2.個人資料提供利用時,應核對與檔案資料是否相符,如有疑義,應調原檔案查 核。 (三)設備管理方面 有關電腦設備之管理,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其他安全維護事項 1.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檔案之人員,其職務有異動時,應將所保管之磁片及有關 資料列冊移交。接辦人員應另行申請密碼,以利管理。 2.遵守維護電腦安全維護之相關規定。
- 十、本要點之規定,本處所屬各級人事機構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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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8-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臺北市政府人事處(101)北市人資字第10132265600號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