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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3-03-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政二字第09631317300號令發布廢止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受理檢舉貪瀆案件,有效端正政治風氣,發揮受理 檢舉貪污瀆職案件專用信箱設置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 二、設置與管理: (一)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均應設置受理檢舉貪污瀆職案件專用信箱,並定期維護保持整 潔。除未府市政大樓內合署辦公各機關,由本府政風處統一設置外,新成立或在 市政大樓外辦公各機關,均應設置受理檢舉貪污瀆職案件專用信箱。 (二)各機關設置受理檢舉貪污瀆職案件專用信箱,除應於箱面標明「受理檢舉貪污瀆 職案件專用信箱」外,並應於箱面註明本機關受理檢舉電話及本府受理檢舉電話 :七五九五六九六,傳真機號碼:七五九五六九五。 (三)本府各機關受理檢舉貪污瀆職案件專用信箱,由政風單位指定專人統一管理,每 日應定時開啟檢視取件一次,並作紀錄表(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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