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行政革新、建立廉能政府,並貫徹執行端正政風防 制貪污工作,特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組成本府政風督 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由副市長一人兼任召集人,委員若干人,由本府所屬各一級暨直屬機關(不含區 公所)首長兼任,均為無給職。
- 三、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法務部政風督導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參酌本府及所屬機關業務特性,編纂修訂「政風工作手冊」。 (三)本府及所屬機關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實施計畫之審議。 (四)本府及所屬機關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之策劃、督導、考核、獎懲擬議。 (五)定期評估本府及所屬機關易滋弊端業務,研訂具體防弊措施,並追蹤、管制、檢 討執行情形。 (六)本府及所屬機關重大政風案件之檢討。 (七)本府政風獎懲通報之編印。 (八)本府政風法令宣導及政風興革建議之提議。 (九)審議本府及所屬機關稽核小組作業成效報告。 (十)其他有關政風事項之審議。
-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政風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幕僚業務。
- 五、本小組每六個月開會一次,檢討本府及所屬機關政風工作執行情形,並研擬具體改進措 施,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六、本小組得針對本府及所屬機關與民眾權益關係密切之業務,邀請專家學者、社會人士, 每年舉辦政風座談會一次至二次,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主管人員列席。 應邀出席政風座談會之專家學者、社會人士,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或交通補助費。
- 七、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事不能出席時,由秘書長代理,各委員應親自出席 。
- 八、本小組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應報陳市長核定後實施,並副知法務部備查。
-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政風處依規定程序編列預算支應之。
- 十、本府所屬各機關設有政風室者,應比照本要點組成政風督導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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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3-01-2001
臺北市政府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4 年 11 月 01 日
中華民國84年11月1日臺北市政府(84)府政三字第84079864號函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