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政風業務督導考核實施要點」第六條第二款;各一級政風機構,可參照本要點 ,擬訂督導工作計畫,依權責對所屬政風機構實施督導。
- 二、目的:為落實各機關政風業務執行、改進工作缺失,提高工件績效,發揮政風單位功能 ,應實施督導考核工作。
- 三、實施方式: (一)定期督導:每年下半年舉辦一次,擬訂督導計畫,簽報核准後實施。 (二)個案督導:針對個案執行過程,依據進度、工作需求,對執行單位,隨時簽報督 導。 (三)臨時督導:以「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所列各項工作為範圍,以選樣 抽查方式,作不定期督導,隨時簽報核准後實施。
- 四、督導編組: (一)定期督導:分組實施每組以三至五人,由政風處相關業務科人員組成,督導對象 以一級政風室為原則,必要時得指定增加其他政風室。 (二)個案督導:視個案工作進度之需要,指定承辦人員及參與人員隨時實施。 (三)臨時督導:針對業務執行偏差缺失之政風室,由政風處主管科隨時派員督導。
- 五、作業程序: (一)督導準備: 1.定期督導:擬訂細部督導計畫,釐定評分標準,奉准後通知各受督導政風室預作 準備。 2.個案、臨時督導:擬訂督導範圍及要求,依個案狀況或業務執行偏差、缺失情形 由業務督導科選派適當人員擔任督導。 (二)督導執行: 1.定期督導:依據督導範圍要項,先瞭解該室實際工作狀況及績效,並調閱有關文 卷資料,以資參證,必要時舉行工作座談會,交換意見,發掘問題, 改進缺失。 2.個案、臨時督導:先檢查工作計畫、進度,實際執行情形、狀況,並參閱有關資 料,以瞭解工作是否落實或偏差缺失原因,並交換意見,導正 缺失。 3.督導人員應將發掘之各項工作優缺點,依據具體事實,詳實紀錄備作考核依據。 (三)總結檢討:定期督導結束後,督導人員應確實考核各受督導政風室工作之優缺點 ,依據事實詳加檢討,提出改進意見,排列優劣名次,並列入考績參 考簽報核示。
- 六、一般規定: (一)督導工作所需經費,列件年度預算。 (二)各一級政風室,可參照本要點,擬訂督導工作計畫,依權責對所屬政風室實施督 導。 (三)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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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3-05-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1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授政一字第09730076800號函發布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