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宣導政風法令,以培養知法守法精神,特依據「政風機 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政風法令宣導要領: (一)全面宣導:宣導之對象除全體機關員工外,並應擴及員工眷屬及一般民眾,藉由 民眾的認知,共同維護廉潔政風。 (二)持續宣導:透過有計畫、持久性之宣導作為,使法紀觀念深植人心,發揮生活化 之影響。 (三)有效宣導:宣導題材要能切合員工需求與民眾期盼,掌握適當時機,以生動活潑 ,深入淺出的方式實施之。
- 三、政風法令宣導內容: (一)各項政風法規、政令。 (二)端正政風相關法律常識。 (三)已判決確定之政風案例。 (四)提倡拒受餽贈、不當邀宴、關說、請託之優良政風。 (五)鼓勵檢舉貪瀆不法。 (六)表揚獎勵廉能事蹟。 (七)強化行政革新與為民服務理念。 (八)其他有關端正政風之宣導事項。
- 四、政風法令宣導方式: (一)編印政風法令宣導書刊或圖文小冊分發員工研閱。 (二)利用機關刊物刊載有關政風法令宣導之文字、圖畫或貪瀆不法案例。 (三)轉印、發各種政風法令宣導資料,提供員工參考。 (四)適切製作政風法令宣導標語、警語或海報。 (五)邀請學者、專家實施政風法令專題演講或配合集會作專題報告。 (六)配合員工訓練、講習、安排有關政風法令宣導課程。 (七)配合各種集會、活動放映政風法令宣導影片、錄影帶。 (八)舉辦宣導政風法令之講習、座談、展覽、有獎徵答及論文、演講、漫畫、壁報等 文藝創作、競賽活動。 (九)發掘員工廉能事蹟,公開表揚、獎勵。 (十)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政府端正政風檢肅貪瀆之決心與作為。 (十一)其他可增進員工法紀觀念之文字、口頭、電化、藝術或多元化之宣導活動。
- 五、政風法令宣導資料,由各機關政風機構負責蒐編、製作、洽購(借)之。
- 六、各機關應依據環境特性及業務需求,訂定具體可行之宣導作為,併入年度端正政風工作 計畫據以執行。
- 七、為擴大宣導效果,每年九月份訂為本府政風法令宣導月,各機關應於是月辦理專題演講 或其他宣導系列活動,合署辦公機關得合併辦理或由各一級機關統籌辦理之。
- 八、本府政風處應就左列事項統籌策劃辦理,並依年度需求,列入工作計畫。 (一)策劃編印本府政風法令宣導定期刊物,分發各機關員工參閱。 (二)充實政風法令相關書刊、影片、錄影帶及電化宣導設備,供各機關運用。 (三)定期蒐編本府肅貪案例及端正政風政策性、階段性工作相關宣導資料,提供各機 關政風機構參考運用。 (四)配合民俗節慶,策辦以本府全體員工為對象之宣導活動,以收寓教於樂之效果。 (五)辦理本府表揚實踐端正政風模範人員選拔。 (六)其他宜統籌策劃之政風法令宣導事項。
- 九、各機關執行本要點,應編列適當預算積極辦理。
- 十、各機關政風機構政風法令宣導情形,由本府政風處督考,並就各機關執行成果,適時提 報本府政風督導小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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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3-04-2004
臺北市政府政風法令宣導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4 年 04 月 10 日
中華民國84年4月10日臺北市政府(84)府政三字第84022890號函訂頒